摘 要: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这一观点自提出以来即引起学术界的不少争议。社会整体利益能否实现、如何实现是争议的焦点。社会整体利益不是虚无缥缈的理念,而是可以生成的、应用的制度体系,是建立在国家与个人博弈基础上的共赢。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面临着政府单一行政管理失效和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等现实困境。构建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需要转变政府治理模式,发展公民社会,各方利益主体合作参与决策制定,实现政府、个人与社会三方共赢。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 实现机制; 合作; 共赢;
Abstract: The views that interests of society is the cornerstone put forward by the academic ,which caused a lot of controversy.It is the focus of dispute how could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be application.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is not a vague concept, but can be generated, the application mechanism is based on the state and the individual on the basis of win-win gam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as a whole is not a natural process, faced with the problems such as public participation channels is poor,etc. Construction of interests of society as a whole need to change the government mechanisms, develops the civil society, all quarters benefit main body cooperate decision-making formulation.
Key words: interests of society applicati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 win-win
引言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规范和保护的对象,其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一般而言,每一类利益的实现都是依赖于相应的利益主体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整体利益的利益主体不可能是虚无的“社会”,而只能是实在的国家(政府作为代表)。当国家既代表“社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又要顾及自身利益的实现时,二者往往产生冲突。经济法如何通过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最终带来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增进,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共赢成为经济法学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同时,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基尼系数也显著上升[1]。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分配不公使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两极分化严重,使经济发展缺乏持续性,并且因为社会经济利益在各个利益群体间分配的不合理导致不同利益群体间产生严重的对立,反映社会利益冲突的信访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年均增速近年来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开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和不合作。[1]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是一次利益再分配、再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通过利益诉求的表达、博弈实现共赢,构建一个有效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机制是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机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完善、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以及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迫切要求。
一、构建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的目标
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是指不同利益群体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各方利益增进的制度构建,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共赢。
所谓共赢是指一种均衡状态,即利益冲突解决方案的选择没有使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使至少一方的利益获得增进。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但并不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也能促进个人利益的增进,反之亦然。只是因为不同法律部门基于各自部门法理念的不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处于特定的位置,利益追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2](P53)无论各个部门法侧重追求的利益目标有何不同,本质上作为利益保护机制的法律都是各种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如果各方利益代表对实现各自利益的程序和结果予以认可,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实现了共赢。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否水火不容,能否实现共赢并无定论,但笔者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也应该实现共赢。经济法追求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是指经济法要实现社会财富的“包容性增长”[2]。所谓“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指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它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倡导一种机会平等的增长,[3]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4]最核心的含义,就是经济增长让低收入人群受益,最好是让其多受点益。[5]概而言之,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首先是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还要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经济增长中,为经济增长做出自己的贡献,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通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进最终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表面来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这一主体的利益,但实际上“社会”享有的利益最终是由组成“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承载的,所以说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惠及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利益形式。正如有学者所言,经济法视野中,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基础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普遍化,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保障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持续化。[6]只要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了“总量增进,合理分配”就必然能够使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向度相一致。
同样,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能够实现共赢。现实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即融合又分离,国家是独立于社会存在的政治实体,最根本的利益诉求是实现和维持其政治统治。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利益主体都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主体实现利益的路径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损人利己”的方法;另一种是“利人利己”的方法。表面上看,损人利己似乎是最符合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其实不然。因为这种“已比人好”的“单赢”往往是一种相对利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利益主体获得了绝对利益增进,实质可能是损人不利己的愚蠢选择。[3]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P219)当国家不去履行或不当履行其社会职能时实质上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其政治统治也就很难长久维持。国家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实现政治统治前提的选择看上去似乎吃了亏,实则是在整体利益绝对值增进基础上实现了利人利己的“共赢”。
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主体都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有限理性实现所有的利益诉求,必须相互依存,“借人之力实己之利”。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正是在这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下理性选择协调、合作,最终实现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赢。
二、 构建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的现实困境
如前所述,社会整体利益应当而且能够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实现共赢是应然层面的,在实然层面,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因为,尽管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国家不再高高在上与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博弈中要想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需要跨越一系列的现实困境。
首先,狭隘的部门利益和强势集团的寻租阻碍了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传统上国家统治仅由政府垄断代理,各种社会资源也由政府来配置,尽管政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但其在实际运转中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自身利益诉求摆在首位,将社会整体利益置于次要位置,也就是说,政府行政模式事实上造就了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同时,随着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权力的扩大,外部各种强势集团也利用各种手段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政府被强势集团俘获成为其利益代言人。内、外部力量对政府分别或者共同施加影响使“人们最终达成的新共识是,政府不能出台我们所希望实施的公共政策……政府失效的现象比比皆是。”[8](P2)治理主体的单一化必然造成资源配置上的垄断、政治上的集权和管理上的低效,同时也阻却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可能。
其次,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阻碍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看到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逐渐深入。政府已经开始向社会分权,允许公民、非政府组织、甚至私人机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带有很强的官僚性,政府在与其他主体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合作者的角色,从信息论与控制论来看就是双方没有形成一种合理的反馈关系,人们对信息选择缺少自由度,加上政府对于信息的权威性与垄断性人们只得接受别无选择;而民众更加无法将自己的意愿与看法顺畅地表达出来,公共利益也就难以得到切实的实现。[9]我们常常看到价格听证中全体代表“一致”通过某公共产品涨价方案的消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公众在参与公共决策中到底能否表达自身的真实诉求?所表达的意见对最终的决策到底应该有多大影响?在制度上解决好这些基本问题才可能保障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时作出理性选择,而不是“被合作”。
第三,弱势群体
[4]在与强势集团以及政府博弈中谈判能力的低下阻碍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弱势群体利益是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最短一块板,其利益诉求的满足程度直接决定了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程度。虽然个体差异是永远存在的,但弱势群体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似乎越来越被边缘化。因为弱势群体不像强势群体能够凭借着他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弱势群体在争取公共政策方面能力的下降,应该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原因。
[10]转型中国面临着在社会财富并不十分丰富的同时贫富分化程度挑战社会容忍底线的特殊社会现实,所以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是构建社会整体利益机制时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1]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安宇宏.包容性增长[J].宏观经济管理,2010,(10).
[4]让·皮埃尔·莱曼.探索“包容性的增长”[J].中国企业家,2008,(13).
[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采访时提出的观点。
[6]蒋悟真、李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J].法律科学,2005,(1).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美]史蒂文·科恩,威廉·埃米克.新有效公共管理者—在变革的政府中追求成功[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胡小安、李丽妹.网络民意促进我国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10]汪玉凯.党内和谐、公共治理和谐与社会和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12)12.
文章出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