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首例劣质奶粉民事赔偿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1:25:26         下一篇 上一篇

  原告童小雪出生后,因食用从被告夫妇经营处购买的“聪儿壮”牌奶粉,两个月后即出现头大、浮肿、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2004年2月20日起,原告先后在颍上县医院、阜阳市医院、上海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3月15日,原告之父投诉后,经工商部门处理,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五千元。原告又以产品责任纠纷,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销售的奶粉,经检验其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致原告食用后即患营养不良综合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其家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由其缺陷产品而致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购奶粉款等计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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