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购食品中含有的配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郑州的李先生仍购买回家。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主张十倍赔偿。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曾先后两次购买了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销售的山东特产“礼季和”玫瑰脯。其中2012年10月12日购买21盒,单价13.9元,共计291.9元;2012年11月28日购买20盒,单价13.9元,共计278元,两次合计支付了569.9元。
李先生说,商业公司销售的山东特产“礼季和”玫瑰脯非法添加了药品“玫瑰”,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非法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业公司退还货款569.9元并支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56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玫瑰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商业公司销售给李先生的“礼季和”玫瑰脯中包含配料玫瑰,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李先生主张退还货款569.9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应将“礼季和”玫瑰脯41盒退还被告。
法院同时认为,陈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礼季和”玫瑰脯时知道玫瑰脯中含有玫瑰,其故意购买玫瑰脯并向法院起诉,已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其行为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只有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李先生要求商业公司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商业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569.9元,同时李先生应将在商业公司购买的“礼季和”玫瑰脯41盒退还商业公司;并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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