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4日,舞钢市尹集镇楼房湾村村民严铁栓在舞阳县福祥农业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台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原-180A型四轮拖拉机。同年11月12日上午,在拉运石子途中,因牵引叉突然断裂,驾驶这台拖拉机的严铁栓被摔落在地,昏迷不醒。严铁栓为此在舞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2834.22元。2003年8月,严铁栓又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1565.27元,被诊断为脑外伤伴发精神障碍。同年9月,严铁栓的伤情被舞钢市法院司法技术科评定为四级伤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2004年6月20日,河南省机械设备研究院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认定该牵引叉存在严重的铸造质量缺陷,牵引叉承载能力减弱、强度降低是牵引叉发生断裂的主要因素。由于协商赔偿未果,2005年初,严铁栓诉至舞钢市法院,要求被告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36434.93元。
舞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铁栓购买的被告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那台四轮拖拉机的牵引叉存在严重的铸造缺陷。由这一缺陷引起的牵引叉突然断裂,给原告严铁栓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精神伤害。因此,原告严铁栓要求被告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新乡一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严铁栓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692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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