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1日,温某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10月3日22时20分左右,温某的丈夫鲁某驾驶该车回家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左侧路肩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与他物碰撞的可能性,对该电动自行车的损伤状况进行检验,发现该车其他部件完好无损,只有前龙头下轴部分松动,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的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份等六个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受害人鲁某在使用有缺陷的电动自行车时摔伤死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06年8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1万元。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