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香皂引起荨麻疹 消费者索赔被驳回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34:57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年7月21日,原告任生(化名)在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驿动果香型玉兰油多效呵护香皂。8月12日,任生因皮肤出现皮疹到厦门中山医院就诊。8月13日、15日任生因皮疹到厦门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8月16日至9月5日,任生在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荨麻疹,出院时已治愈。随后,由于与宝洁公司协商索赔未果,任生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洁公司、诚达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款型香皂在投入流通前,经广东省技术监督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合格产品。2002年8月2日至7日期间,任生因感冒分别于2、3日服用“快克”,4日服用“泰诺”,5、6日服用“板蓝根冲剂”,7日服用“牛黄解毒片”。2002年8月11日晚,任生曾饮一杯红酒。
  思明区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生活常理,消费者购买香皂的目的在于使用,因此可以推定原告使用过上述香皂。但任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病与使用上述香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任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任生虽然使用了上述香皂,且发生了荨麻疹,但在发生荨麻疹之前,任生因患感冒服用“快克”、“泰诺”、“板蓝根冲剂”、“牛黄解毒片”,且曾饮一杯红酒。从皮肤病学对荨麻疹的描述可以看出,荨麻疹的病因复杂,上述原因均为致病的可能原因。厦门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未对任生所发荨麻疹的过敏原因作出认定,任生又没有证据证明各种因素之间存在原因力大小的区别,亦无法合理排除其中任一因素,因而无法认定使用上述香皂是发生荨麻疹的原因。据此,2007年1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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