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7日晚上7时,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人民政府任秘书的韦秀景出差返回乡政府后,到乡政府招待所浴室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2月9日上午,有人发现韦秀景已经死在招待所一间招待室的卫生间里。大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当天接到报案后即赶到现场勘验,结果认定韦秀景系热水器漏气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七百弄乡政府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2000元。韦秀景的父母亲认为悲剧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乡政府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安装燃气热水器造成的,要求乡政府支付死亡赔偿金。乡政府认为发生事故系韦秀景违反纪律进入招待室洗澡所致,乡政府已支付丧葬费,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按月发给死者父母每人赡养费50元,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02年8月20日,死者的父母向大化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将七百弄乡人民政府以及安装热水器的个体户韦富焕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两被告赔偿韦秀景死亡赔偿金共5834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七百弄乡人民政府从旧办公楼迁至新建落成的综合楼办公,将综合楼第四层的几个房间用作招待室,供各级领导到本乡检查工作时使用。在制定管理综合楼招待室的一系列制度中,规定“严禁乡府人员擅自入内使用”。同年8月,大化县科技局赠送给七百弄乡政府3台燃气热水器,乡政府请七百弄乡街上的个体户韦富焕无偿安装。韦在安装过程中,曾提出将热水器安装在室外的建议,但乡政府不同意。大化县法院认为,被告七百弄乡政府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留下不安全隐患,对韦秀景之死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两原告的儿子韦秀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入室使用热水器,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韦富焕按照乡政府的要求无偿帮工,其与乡政府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七百弄乡人民政府承担35%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0419元;二、驳回两原告对被告韦富焕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河池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二、变更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为:七百弄乡人民政府承担80%民事责任,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6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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