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志静: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

作者:饶志静 发布时间:2016-05-21 23:21:2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基金】2012年国家社科青年项目“企业并购雇员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FX089)的阶段性成果

 

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_饶志静.pdf

 


文章出处:《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