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撤回权被视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该制度的实施遭遇了诸多障碍,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乃至整个行业,均受到该制度带来的不当影响,导致了制度目标和实际运行效果之间的背离。无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还是基于意思表示不自由,都无法有效证成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消费者是否享有撤回权,应通过市场机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非由立法作强制性规定。为减轻强制实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可采取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解释为任意性规范、限制消费者撤回权适用的商品类目和消费者范围等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反悔权;无理由退货;权利倾斜性配置;任意性规范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在线旅游中旅游者权益综合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TACG024)的成果;浙江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挖掘技术引发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益冲突及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15C35025)的资助
重估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撤回权_徐伟.pdf
文章出处:《法学》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