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律比较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存在着工厂协议模式、劳动者有限参与模式、用人单位单独制定模式。与此相应,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控制模式,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规章效力根源说明模式。上述不同模式的存在首先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劳资共决观念、工厂协议制度、工会体制以及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传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劳动法律发展过程中,集体自治色彩得到提升,但依然不足以保证用人单位规章的合理性,有必要引入公权力的合理性审查干预。其审查应从有关客体是否属于劳动规章的调整对象,劳动规章的内容是否妥当两个角度展开。目前我国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实际采纳了规范理论模式,但其应逐渐向通过工厂协议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模式发展。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集体自治;合理性控制;工厂协议
【基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一般项目“用人单位规章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YY003)的成果之一
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模式与效_省略_国_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分析_沈建峰.pdf
文章出处:《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