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垄断法保护的客体是属于公共物品的竞争秩序,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这决定了作为其实施制度的私人诉讼的目标主要在于维护或建构竞争秩序。现代市场经济中主体间的高度依赖性,以及竞争行为的双效性和公共影响性,决定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通过协商就某一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形成共识,就成为作出合理裁判的前提。这意味着协商制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较优模式,在进行诉讼制度设计时,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启动阶段,应尽可能地赋予广泛的主体参与诉讼的资格;在诉讼中,应吸收专家与公共机关的意见,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诉权予以限制;在裁决中,法官在尊重协商形成的行为纠正方案的原则基础上,可作理性的有限修正。
【关键词】规制法;协商制;反垄断;私人诉讼
【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公共协商制研究》(13ZS053)的阶段性成果;上海财经大学创新基地建设的项目成果
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模式选择_刘水林.pdf
文章出处:《法学》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