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2014年年会
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
(第一期)
2014年10月25日上午
时间:8:30—12:00
地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模拟法庭
第一节 开幕式
时间:8:30-9:10
主持人:熊伟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教授
在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落幕之际,欢迎来到美丽的珞珈山。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和湖北省财税法研究会承办,并得到深圳思迈特管理咨询公司、中税咨询集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国际税法中心、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的支持。相信在后续的发言和研讨中,大家不仅能够交流思想、砥砺学术,也会收获友谊和相知。
(一)开幕致辞
1、应惟伟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总会计师、教授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此次年会的举行是两岸的盛事。我谨代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对于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年会的主题“财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契合国家大政方针,会议议题的讨论将形成富有建设性的成果。自建校以来,珞珈山上风云际会,汇聚了中华民族近现代史上精彩的华章,积淀了深厚的人文底蕴,培育了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大学精神。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强,其中,财税法学科是我校法学的特色和亮点。2010年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重点资助了一批70后学术团队,就包括熊伟教授领衔的财税法学术团队。
2、彭 伶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非常高兴来到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财税改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占有重要位置,财税法律建设任重道远。财税法学会近年来工作显著,对财税实务有很大促进。希望财税法学会能培养青年法学人才,增加研究会的吸引力和创新力,建立协同研究机制,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结合起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
3、肖永平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教授
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由衷的祝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于1986年成立法学院,现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及研究的一方重镇。于2004年成立的税法研究中心,作为我院财税法研究的有效平台,成为国内著名的财税法研究机构。中心培训财税法专有人才,特别是参与了预算法与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获得了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好评。希望各位专家学者继续关注与支持武大法学院及财税法学科的发展,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4、葛克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税法学中心主任、教授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是全国最美丽的校园,希望贵校能多元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规划十分振奋人心,和三中全会依法治税紧密结合在一起。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法治财税,而法治财税又以依法治税为中心。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谈到了公益诉讼,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纳税人团体能对国家非法支出进行诉讼,如果我们能实现这一目标,那么财税法研究会就会成为监督公权力的最重要团体。
5、刘剑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开启依法治国升级版的新篇章。此次财税法年会系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进行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年会议的主题“财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涵盖了两会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际,我们感到责任重大。此次会议是学习、理解、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举措。我代表学会对年会的承办、合作、协作单位以及法律出版社财税法分社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二)公布“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奖评选结果
1、朱大旗副会长关于评奖的说明
2、宣布论文评奖结果
一等奖(2名)
1、侯卓(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财税法范畴体系构建论纲
2、杜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迈向现代化的预算法的法治逻辑
二等奖(3名)
1、叶金育(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博士生):回归法律之治:税法拟制性规范研究
2、李蕊(北京农学院法学系副教授):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性融资治理的逻辑进路
3、孙瑜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现实省思和改革取向
三等奖(5名)
1、陈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迈向治理时代的财政制度及其完善
2、刘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纳税人权利保护视野下《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
3、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涉税鉴证意见可采性之法律评判
4、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论纲
5、王婷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从恣意到谦抑:税权运行的法治化路径
第二节 大会发言
时间:9:30-11:30
主持人: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理念、范畴与原则:财税法基础理论的体系化探索
财税法的本质是公共财产法。公共财产法的概念在08年提出,是对私人财产双重的保护。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是国家财产到公共财产的转换。公共财产法可以定纷止争,从私人财产的一种形式依法转化到私人财产的另一种形式。宏观调控只是财税法经济功能中的一个方面,不能忽略经济功能中的其他功能以及财税法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可以推动预算民主、财政民主。社会功能可以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财税法的功能要进行立体的审视。
2、黄茂荣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主题:税捐法定主义及其司法审查
税捐法定主义的起源来自于税捐课征的结果必然会介入人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国家课税应以法律为依据的要求必须由宪法加以规定,以便具有切实的法律保障。税捐法定主义要求,税捐之课征至少应有法律或经立法机关授权制定之法规命令作为依据,不得以行政规则或其他行政命令为依据。此外,在税法的类推适用与课税事实的拟制问题上,也应遵循税捐法定主义的要求,不得违反。对于违宪审查的机关,有学说主张可以交由各级法院,亦有主张特别设立宪法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最后,违宪的行政规则或行政命令应自始无效。
3、朱为群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主题:现代国家治理下我国税制体系的重构
税收治理应该阐明征税的目的,并考量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税收制度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公平的观念是平等待人的原则。以公平正义理念来重构税制的框架,可以将税收分为公共品筹资目的税、社会保障税以及特定目的调节税这三种。对三种税应有其不同的考虑。在税制改革中,社会精英主导要与普通公众实践相结合。在改革方向上,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改革路径上,既要有整体推进,也要重点突破。
4、陈清秀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税法上之正当法律程序
稽征程序要符合公平原则。租税是法定债务,要一体适用。租税处罚不是行政裁量处分,是租税处分。稽征要符合比例原则,不能过度。税务调查也是如此,不能侵犯隐私权。限制人身自由应该有必要的门槛。为了保障人权,应加强法院审查的力度。税捐稽征要保障经济活动的永续发展,征纳双方共存共荣,保障纳税人经营自由。推计课税不能成为推计处罚的依据,并且有最高处罚金额的限制。建议逃漏税处罚由司法机关来做出,而不是行政机关。
5、葛克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主题:税捐稽征之正当法律程序之违反及其效力
税捐是无对待给付的金钱给付义务,程序最为严格,因为其不止会侵害自由更会侵害市场经济的根本。政府是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于政府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收入和支出都可以监督。在税法上,规划好的经济行为即使获得了救济也会损失惨重,所以事前措施非常重要,包括预先核实、预约定价协议等。未来税法团体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法咨询、同业标准制定等,都需要税法团体的参与。
6、张荣芳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教授
主题:全口径预算管理之惑: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异质性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性质不同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由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构成。在发生风险时,可以从中得到补偿。基金可以由参保人自己管理,也可以由社会或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实际上不能通过预算来确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我们享有的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待遇的请求权或期待权,是支付了保费的。不能由议会按照资金的多少来确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我国已经推行了两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报告仅仅是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统计,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三节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会议
时间:11:30-12:00
主持人:汤贡亮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王征常务副会长报告研究会工作(汤贡亮副会长代)
(二)陈乃新副监事长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新增理事选举
1、俞光远副会长介绍理事增选情况
2、贾绍华副会长宣读理事候选人名单
3、新增理事选举及宣布结果
(1)傅穹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2)李荣珍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3)秦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教授
(4)蒋亚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5)刘达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姚海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7)赵书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8)谭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江利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10)吕凌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11)汪燕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12)王宏军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13)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14)张婉苏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整理:聂淼,徐成媛,房海军)
文章出处: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