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简报(二)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05 21:16:00         下一篇 上一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2014年年会

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

(第二期)

 

20141025下午

时间:14:00-17:30

 

 

第一分会场  财税法基础理论(一)

时间:14:00-15:30

地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325

 

主持人:张富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苗连营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华国庆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试论财税法之公共财产法的几个基本范畴

坚持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这一定位,是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财税法学学科建设的一次飞跃,但仍需对公共财产法的基本范畴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1)准确界定公共财产的内涵和外延。(2)定位财税法之公共财产法的性质。(3)完善财税法之公共财产法体系的构建。首先有必要制定公共财产基本法,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包括公共财产取得法律制度、公共财产分配法律制度和公共财产监管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公共财产法律体系。

 

2、彭礼堂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一体化税法论纲

提出一体化税法这一概念的几点考虑:(1)法学中权利义务是核心范畴。(2)传统税法等同于税收法,导致人们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敛财的工具。(3)一体化税法与财税法一体化大体相似。一体化税法与传统税收经济学和税法学不同,在“税”的概念上,一体化税法认为税既包括税收也包括税用。一体化税法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一体化税法强调税收的用途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

 

3、李大庆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题:“财税一体化”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决定:一种公共财产法的视角

过去的税法研究中更多是把目光聚焦在税收上,对支出关注较少,原因在于我国财税法从税收学上继承比较多,我们应该将收入和支出关联起来。具体包括:(1)扩展财税制度的视角。制度含义包括系统组织行为,法律制度是制度中的一个形态,要对财税制度的视角进行扩展。(2)财税一体化的基本逻辑即征税、管税和用税。(3)运用三种路径:财税入宪;成文宪法下宪法性法律作为补充构建桥梁;在程序上构建财税一体化制度。

 

4、刘映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主题:财税法治的规范化研究

有必要理顺财税改革中的理论问题,从而完善财税法的规范之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财税法原理与宪法原理之间的内在逻辑性,进而分析税收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征税目的是用于社会公共产品支出;税收侵权属性弱化;税收侵权合法性与科学合理使用,预算公开的先导作用。(2)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并发现问题。(3)使财税立法规范化,就完善财税体制法治建构的路径而言,可以从整合重构现有财税规范开始,建立健全财税基本法律制度,逐步过渡到财税入宪与依宪治国。

 

5、张松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主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

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注意以下问题:(1)税收法定与依法治税理念上统一起来。(2)法律是手段,不可脱离财税改革的内容。应改变行政机关主导立法,将重点放在全国人大,但在执法可行性和低成本上有一定风险。(3)大幅度提升财税法可操作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充实税收实体法内容,限制税务机关行政解释权;税收征管改革背景下,法律应该有相关程序规则设计;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4)淡化税收收入计划的约束力,改为预测性指标。(5)保障纳税人权益,为纳税人服务。

 

自由讨论(30分钟,每人次2分钟)

苗连营宪法与财税法联系紧密,任何财税问题都要上升到宪法层面统筹考量,任何重大财政问题都是与宪政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财政变革是宪政发展的契机,但是财税问题在宪法学界的关注相当薄弱,希望宪法学和财税法之间能有一个深度的融合和交叉。

 

彭礼堂:一体化税法里面有一部分是税宪法,但是仅仅上升到宪法程度还不够。进行税宪法的研究可以将税收和税用结合起来,这样的研究很重要,宪法学者的进入对税法研究有利。

 

方赛迎(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想问彭老师,是不是希望将财政支出法纳入税法范畴中的税收支用法,这样的话只改了形式,还是说有实质上的意义?另外,税用债法作何解?

 

刘中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想请问彭老师,一体化税法与公共财产法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体化税法是不是更多是一种研究方法?

 

彭礼堂:首先,我提出一体化税法很多也是自己的理解,需要大家进一步探讨。我将税分为税收和税用,强调国家应该把税收合理运用,这个就形成了我所说的税用债法,包括支出法、采购法等。其次,关于有老师问到的是不是财税一体化的翻版,这个是有很多相似之处,不过我只限于税的角度。第三,税收一体化是不是只是研究方法,其实税收一体化确实是为了改变大家的固有理念。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出公共财产法不是重构,是构建财税核心范畴,使财税法理念发生变化,是在过去框架下,改变观念,但不是把过去的框架全部打乱。

 

侯卓(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公共财产法是一种理念,主要是两个词“公共”和“财产”;从财产法视角,财产是传统私法概念,但是公法中常用这个概念 ,财税法不是国家公权力肆虐,而应该是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良性互动的过程。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共财产这一理念变化与框架没有冲突,但是公共财产中更多谈的是财政资金、货币资金等而物体形态的财产方面比较少,我想知道自然资源、物体形态的财产与资金财产二者出现交叉时如何处理。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对公共财产法的理解,过去长期以来财税法被放在宏观调控中,作为政府调控的工具和手段。之所以调控失败,因为很多调控是政府单方意志的行为,现在谈公共财产法就是回归财税法应有的地位,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公共财产角度考虑财税法,能更多蕴含民主法治的精神。

 

陈立诚(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财税一体化,打通征税与用税,作为一种理念肯定可以得到接受,下一步问题就是采取怎样的研究范式、研究路径,怎样真正实现财税一体化,而公共财产法就为真正打通财税一体化提供一个平台,为其形成自洽的完整学术体系提供一个契机。

 

刘汉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公共财产法视角研究税法,公共财产法不只是理念,可以落到实处,作为税法完善的一个出发点或者标准,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公共财产中公共的范围是什么,有准公共财产、纯公共财产,如果对这个范围进行划分,可能税法可以更好地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李大庆:公共财产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公共财政,并不是打破体系,用公共财产法来立法,而是在立法时明确公共需要。

 

刘剑文:第一、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并不等于公共财产法就是财税法;第二、我们过去是把所有财税收入看成政府私财,现在我们强调公共财产是强调公众之财,财政是两面的,从政府角度和从公众角度,现在是要回归财税法的功能,是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是要减少政府干预,刚刚谈到的很多财产划分,有的是财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是其它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苗连营:我们在预定的时间内圆满地完成了讨论,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很成功,内容很深刻,达到思想碰撞的效果。同时,作为财税法学界的门外汉,刘剑文老师把我们吸收进来是非常好的举措,目前的学术界就是存在比较封闭的问题,我今天的确受益匪浅,极大地扩展了学术视野和思路,所以希望财税法学会以后以更广阔的胸怀吸纳其它学科的学者,这样才能做到刘老师所说的,对财税问题多学科、多维度、多方法地进行研究。

 

第一分会场   财税法基础理论(二)

时间:15:50-17:30

地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325

 

主持人:陈少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黎江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李升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

主题:纵向税权配置的改革建议及评估:基于现状的思考

从法律视角和经济视角讨论纵向税权配置。从法律上看,纵向税权配置存在着如下的问题:(1)对纵向税权的配置缺乏整体思路。(2)税权高度集权的做法,不利于形成健康、合理的纵向关系。从经济角度看,制定税率和限定税基是控制税收收入的两个主要手段,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统一了税权,地方政府只获得有限的权力。无须担心下放纵向税权会造成税权滥用,但应遵循适度原则;适当下放纵向税权是对分税制改革的“矫枉过正”。

 

     2、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财税分级制原则的体系建构

分税制有几个原则:(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2)财力与事权相匹配。(3)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4)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分税权即分财权,十七大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所以采取既划分财权也划分事权的财政分级制的概念。因此,财税分级制基本原则包括: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支出责任与事权相统一原则;财权与财力相适应原则。

 

 3、李刚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税制改革模式初探——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例

税制改革首先要建立一定的选择标准,一是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二是税制改革的内容载体是税法制度。三是判断候选对象是否属于“税制改革”的界定标准。关于税制改革的模式,一是立法主导,二是行政主导。行政主导模式又可分为统一模式和试点模式两种。行政主导模式为主、立法主导模式为辅。这不仅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明显特征,而且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有重大税制改革的一贯做法,行政主导模式中的试点模式是“特色中的特色”,值得我们更深入的研究。

 

自由讨论(30分钟,每人次2分钟)

黎江虹:下面就预算公开谈一下自己的想法,预算公开应该是预算民主的应有之义,但是现有的预算公开都局限在一种形式上。现在我们参与的很多政府会议,他们认为已经将预算公开,但实际上我们提倡的是参与性预算,很多时候人们对预算的意见没能很好的反映到预算当中国,这个问题应该是财税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方向。

 

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应当赋予纳税人避税的权利、抗税的权利、就预算提出听证的权利和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些权利与立法领域配套,正确全面地体现税收法定。

 

李刚:陈老师刚刚说的抗税可能不太合适,纳税人可以根据纳税人权利合理规划税赋,因为经由代议制所形成的法律也不一定是绝对合理的。

 

陈少英:避税在我国是不提倡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经济学一般使用狭义筹划,即避税筹划。利用法律的漏洞,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但这不是我们法律宗旨所要追求的,节税筹划是提倡的。

 

朱孔武:避税是个人和社会自治的体现,个人自治与市场主体选择自由的体现,并不构成违法。陈老师讲的抗税应该是当征税机关不合理运用征税权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时,可以采取一种对抗的行为,是一种合法手段。我个人虽然认为代议制与税产生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但是通过代议制产生的法律规定人民有纳税的义务,那么纳税就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义务,不得以税的使用不合理为借口来提出抗辩的理由。

 

李文(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在经济学中也会对节税和避税进行区分,节税既符合法律形式也符合法律精神,避税符合法律形式但不符合法律精神。我个人认为纳税人有避税权利,税法漏洞是立法者责任,纳税人如何设定自己的行为是以立法者的立法为界的,立法者的责任不应由纳税人弥补。经济学也关注税收立法,不过思路、视角不同。

 

李刚:避税之所以模糊,在于民法与税法之间的重复判断,避税是既符合民法的法律形式也符合民法的法律精神的,违背的精神是税法精神。

 

王宗涛(厦门大学博士后):静态层面,站在税收法定角度来看,我们不应该反避税,因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们应该对法律做文义解释,而不能做过多解释,所以纳税人可以设计一个复杂的交易逃脱税法文义;而站在量能课税角度来看,避税会实际导致相同经济负担能力的人支付的税款不一样,如果倾向于量能课税就应该反避税,对法律采取目的解释。我们现在为什么更多的反对税务机关反避税在于我们现在还处于一种形式法治阶段,我们更倾向于税收法定原则,当法治发展到一个更高阶段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更多考虑量能课税原则。

 

李小草(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本次财税改革如何实现让纳税人获益?

 

刘剑文:公共财产的提出就是为了纳税人的权益,为了改变一种观念,过去很多人认为税收是政府的一种私财,也有人质疑只谈公共财产问题,而没有谈到政府事权的问题,其实二者是有关联的。至于保护纳税人权利,三中全会对民主、科学立法是有严格要求的,立法通过以前的专家论证会议也是很重要的,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说我们的财税改革观念不变,还是停留在一种固有观念上,那怎么改革都无法实现。法律不等同于法治,如果不从公共财产角度考虑财税改革,可能始终达不到良法善治的目的。以预算法为例,以前预算法是政府宏观调控之法,而现在的预算法是限制政府权力,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的转变,观念就发生变化了。

 

第二分会场  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一)

时间:14:00-15:30

地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331

 

主持人:李黎明  黑龙江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陈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迈向治理时代的财政制度及其完善

国家治理与法治财税在治理主体、行动方式与依据方面有着深度的契合关系,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良好的财政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柱。国家治理离不开法治,应当依法进行,具体包括:(1)通过财政立宪确定国家治理的边界;(2)通过财政分权来体现国家治理的主体体系;(3)通过财政管理的问责来强化救济。另外,财政关系中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在财税领域的问责制,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2、白晓峰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税收法律制度再审视

提出国家治理如何与税收法定主义相结合。结合山西综改试验区的例子,说明什么是税收政策法律化:先从理念的角度提出税收政策的法律化;然后说明其功能定位,是建立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体系。具体体现在税收和收费的法律界限厘清;加强第一、第三产业的税收管理;培育和优化山西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等方面。

 

3、段晓红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性转移支付亦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基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分析视角,分析了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中,哪一种形式更有效率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与财力变化的比较,发现地方财力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具有规模效应,民族地方的人口、资源不集中的分布状况,导致支出效应比较低。要对转移支付的用途有一定限制,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要加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比例。

 

4、傅光明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主题: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若干思考

可以说,财政法治建设的地位前所未有。在制度建设层面,需要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预算管理、税收制度等。财政改革法治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包括提高财政绩效,落实职权法定,如没有预算就没有法律等。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避免财政存在越位与缺位。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仍存在立法等级偏低、立法缺失等问题。此外,还包括财政法治思维、财税法律体系建设以及财政部门法律制度等内容。

 

5、翁武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主题:量能课税原则的若干适用问题

基于对税法特有原则的思考,税收法定原则更多的体现为形式正义,这一原则能否实现税收公平尚存疑虑。针对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能否具体化为量能课税原则,有学者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适用量能课税原则。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标准是能否直接体现纳税人的捐献能力。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可以适用于税务执法与司法过程中。量能课税也适用于政策性的税收中。

 

自由讨论(30分钟,每人次2分钟)

李黎明 :智库对于人大行使监督权非常重要。智库的建设模式应该分层次,分全国和地方,区分部门,以及不同的方向。建立智库是将权力交还与人民,智库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诉求。智库建设需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支撑,如大数据模式的支撑。

 

俞光远:财税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重要内容,财税法治可以把政府的财税权力关进笼子。财税法治是预防惩治腐败的利器。公务员的财产必须公示,反洗钱法也是对腐败的有效监督方式。在预算法治方面,要做到预算公开并进一步细化预算科目。

白晓峰:想请问傅光明老师,在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做?是自己出台政策,还是等中央政府出台政策?

 

傅光明:以湖北省的经验来谈,总体的思路是大胆创新,但也要注重法律规范的要求。

 

胡海(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怎样看待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是最大的腐败这样一个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两者是否有比例的规定?规定这个比例的基础是什么?

 

段晓红: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是以项目立项的方式进行,没有具体的比例规定。我的观点是要不要对转移支付的支出用途有所限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以规范化,标准化、公式化的方式分派转移资金,更要对转移支付的支出用途的比例加以限制,全程监控。

 

傅光明:现在财政部门不提倡跑步“钱”进,因为中央政府与上级政府都在查处。但是地方还是要和中央搞好关系。

 

李文(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专项转移支付限定用途,假设的前提是中央知道地方怎么用,但是实际上中央是不知道的,这样就存在效率损失的问题。

 

第二分会场  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二)

时间:15:50-17:30

地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331

 

主持人:周序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豆星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预算修正界限论

首先提出预算修正的法理,主要包括权力制约原理、有限政府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其次,提出预算修正的界限,包括实体界限和程序界限。实体界限主要分为消极修正的界限与积极修正的界限,具体包括:减少预算经费,原则上不限制;对国家机关预算支付删减的限制:全额删减予以禁止,部分删减应当保障国家机关基本运作经费;既定费用删减的限制;法定必要经费删减的限制。此外,程序界限主要分为提案、审议、表决、搁置审查的界限。

 

2、罗晋京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副教授

    主题:财税法治:从中央预算说起

首先分析我国近年来财政总体收入与经济形势之间的关系。虽然整体经济形势出现滑坡,但是税收收入一直都在增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假设理论:全能政府的假设。理论发展延展为有效政府、经纪人政府、法治财税、人治财政的假设。最后的结论是:全能政府的假设不成立,并进而提出政府越位、缺位的问题。未来在建设法治财税的过程中,应该以建立有效政府、理性政府、法治财税为目标。

 

3、吴礼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将货币发行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思考

   首先,货币发行收入的法律属性是征税行为,属于政府强制剥夺相对人财产的行为。应当满足基础货币供应且应建立货币预算制度、审计制度。在预算法修改中,公债收入、货币发行收入未纳入预算法上的财政收入类型条款,未来应该对于公共财政收支类型作出明确界定。另外,对人民的购买力降低、财政部经营管理国库等问题进行相关讨论。认为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收入也属于国家。

 

4、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题: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从法理基础出发来进行分析理论基础,辅以收支划分制度的相关分析。提出新的理论角度:公共财产法、财政分权、财政联邦。对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的定位,究竟是起点还是落脚点。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以支定收原则为指导还是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结论是在两种原则的相互张力之中取得平衡。应该通过立法推动事权划分的改革,进一步重塑政府的职能,制定事权清单,同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5、虞青松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题:公共预算的法治进路:政府渐进式还权于民

预算法规制主体是人大和政府。人大对政府的财政具有预算决定权,政府是财政预算的执行机关。目前仍然存在法理上的缺失:(1)职权错位,决定权被置换为监督权,人大应享有决定权,审核和批准预算报告。政府取代人大行使了决定权。(2)国家事务与政府内部事务存在定性的错位。预算作为国家事务被转化为政府的内部事务,人大决定权被虚置。(3)权属错位。人大的国库管理职权被授予政府,政府集权化。在预算集权化下,人民无法参与。

 

自由讨论(30分钟,每人次2分钟)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礼宁提出的货币发行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思考。不过值得进一步考虑的是,货币发行涉及到通货膨胀的问题,属于货币政策的问题,或许交由人民银行法来规制更为合适,而不是由预算法来进行调整。

 

胡海:想请问徐阳光,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如何平衡,各级政府的财权如何配置,财权与支出责任如何适应?

 

徐阳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两者是递进的。目前学者主张地方政府享有税收立法权。但实际上要考虑立法机关的能力、权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税收立法权,而在于作为配套的转移支付能否完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有一套法治化的上下流通的机制。

 

周道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怎样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这是民主和宪政的问题。税收必须以人民同意为原则。征税观念要更新,考虑民生问题,必须还权于民。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对于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监督。


 (整理:聂淼,汪文渊,赵群,毛景,陈星,钟瑛嫦,张弋羲)


文章出处: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