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造公平合理的金融工具体系
首先,放松利率的法律管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作为金融产品的价格,利率对于社会财富的流动与集聚机制具有非常灵敏的影响,可以说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鉴于此,各国对利率均实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管制。从发展历史和政治经济背景来看,利率管制是一项体现私法中社会化考量的制度安排;[1]而从现实运作逻辑来看,利率管制则是一项体现国家公权力干预的规则设计。但无论是私法制度安排还是公法规则设计,利率管制均应把握和权衡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界限与向度,而不能沦为“恃强凌弱”的工具和“劫贫济富”的帮凶。随着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放松利率管制和推进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存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来自主调节,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础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2]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明确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基本上完全放开了外币存贷款利率,但在最关键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上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3]国有商业银行正是通过政府的存贷款利差保护攫取了超额利润,并源源不断将社会财富从居民手中输送到政府手中。政府对利率的严格管制造成了严重的金融资源配置扭曲,与普惠金融的理念背道而驰,可谓是导致金融抑制和收入分配失衡的罪魁祸首。放松利率的法律管制和推动利率市场化,一是应当修订《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存贷款利率形成机制的规定,建构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间接调控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平等自愿交易关系和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关系,[4]关键是赋予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定价权和客户的议价权。二是应当确立以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利率监管体制,实行动态监管与效果监管相配套、包容性监管与审慎监管相融合、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框架。三是应当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使之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而为利率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微观经济主体基础。总之,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也是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过程,同样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和推动社会财富均衡化的过程。
其次,改革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与人民币利率调整国内财富分配相比,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则意味着国内财富与他国财富的重新分配。然而,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汇率制度,并没有将国外财富输入国内,反而是将国内财富持续性地输送到了国外,尤其是美国手中,这是造成我国民间财富缩水和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又一制度诱因。[5]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同时出现贸易和金融账户的顺差,即所谓的国际收支“双顺差”,这不仅有悖于国际收支结构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经济发展史上绝无仅有的现象。“双顺差”的结果便是外汇储备的急剧扩张,截至2011年3月,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达30446亿美元。[6]由于我国在外汇管理上一直采取“藏汇于国”而不是“藏汇于民”的战略,所以外汇储备中的“国富民穷”的现象至今未有根本改观。在当前的对外贸易和资本净流动格局背景下,管理如此庞大的外汇资产让我国付出了高昂成本,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是不利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通过低估人民币向美国等发达国家输送廉价商品;另一方面,又把出口所得的收入以外汇储备资产的形式投到美国的金融市场,向美国提供廉价的资金,从而使美国可以将其利率保持在低水平之上。[7]这意味着,美国既消费了我国的廉价产品又使用了我国的廉价资金,而我国的国民却几乎没有享受到任何外汇财富的福利,情何以堪?改革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是有必要将外汇储备划分为基础性外汇储备、战略性外汇储备以及收益性外汇储备三个层次,设定不同层次外汇储备的规模,将超过该规模的外汇资产从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强制移出;二是继续推进强制结售汇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比例结售汇制,并最终形成意愿结售汇制;三是要建立起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外汇交易市场体制,引入多层次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规避外汇风险的对冲工具;四是构建完整的“走出去”外汇管理促进体系,开辟民间外汇储备投资的多元化渠道,真正实现“藏汇于民”。[8]从长远看来,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而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也是防堵民间财富缩水的明智之举,更是抵御美元霸权和维护我国经济主权的上善之道。当下中国的金融法制,应当逐步打破对人民币汇率的僵硬管制,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渐进变革。[9]
最后,完善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机制,克服资产定价不公允问题。资产定价机制是资本市场运行的核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10]可谓是资本市场的“神经中枢”。作为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资产价格波动幅度非常之大,而且市盈率虚高不下,换手率波动频繁,资产定价不公允问题异常突出。当前,完善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机制,关键是要改革新股发行体制。在新股定价方面,应当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可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有必要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还可以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并适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另外,新股发行还应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上述政策建议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IPO定价的合理性、透明性和资产定价的有效性。
四、余论:认真对待金融公平
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社会断裂、权利失衡……世界各国及其各个历史阶段所产生的问题,几乎在同一时间并在中国这一特定空间内全部汹涌而至,我们别无选择地走进了一个问题丛生和风险重重的开放社会。求解收入分配改革的时代难题,需要有理论创新的勇气,也需要有制度实践的探索。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中心,探讨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制度逻辑和普惠金融体系的制度构建,并试图通过提出金融法的新“三足定理”来寻求金融法认知范式的转换。当收入分配改革在“资本与权力的纠结”中陷入迷惘,当财税手段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时表现得差强人意,将希望寄托于金融法制的变革与再造,是一种选择的智慧。面对中国,面对深深嵌入日常生活世界中的金融市场,认真对待金融公平的学术命题,将“问题取向”的实用主义与保持想象力相结合,是收入分配改革走出困局的希望所在!
Financial equity under 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Focusing on how to build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Financial market has dual function of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However, both academic research in financial law and legislative practice in financial activities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economic function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social func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has been neglected. Our government-led financial resources configuration deviates financial equity, which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reason leading to income distribution crack. Therefore, financial law should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value of “priority to efficiency with due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and adopt the game model of “three-legged theorem” which is composed by financial efficiency, financial security and financial equity. Financial equity not only points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but also involves the opportunities of participating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the approach of sharing financial benefits.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in China can be pushed forward by mea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financial instruments, which is also a possible path to realize financial equity.
Key words: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financial equity
three-legged theorem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文章出处:《经济法研究》第10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