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

作者:耿程 发布时间:2006-06-12 09:44:37         下一篇 上一篇

中文摘要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联交易可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划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三种类型,重大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和长期发展战略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是各国监控的重点。

从世界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石和主体是信息披露制度。[①]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制,也主要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实现的。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当完备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管经验,对这一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对照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不足,提出若干建议。文章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前言部分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和主旨。

第一部分,是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此部分是文章的逻辑起点。首先简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本质特征,由此引出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规制的必要性,然后对本文的研究对象——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作一总括性描述。

第二部分,集中讨论重大关联交易的法律认定问题。文章首先辨析了重大关联交易与证券法上的重大事件的关系,并以香港地区相关具体规定为参照系,对照我国现行规则,彰显其中差异,阐述自己的一点思考。

第三部分,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和披露的形式。

第四部分,分五个方面对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展开和评述。

第五部分,论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并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文章的最后是结语部分,提出应在现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并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重大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证券监管      

Abstract

Connected transac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lassess: trivial connected transaction, common connected transaction, and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can bring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a listed company, so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lay a strong emphasis on it.

In world scope, disclosure system is the footstone and principal part of securities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regulation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is compulsory disclosure.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constituted perfect rules on disclosure system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subject consulting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dvanc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on it. The paper includes five parts besides preface and summing-up.

The prefac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Part one introduc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disclosure system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This part explains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nected transaction, then analyses the need to apply disclosure system to connected transaction. And give a general description to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Part two analyses how to cognize a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legally. The paper distinguishes between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and material fact. And then draws some conclusions on the question referring to the specific rules of HongKong SAR.

Part three expounds the obligor and the form of disclosure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Part four concentrates on the content of disclosure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Part five disserts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obligor. And give my opinions o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Court.

In the summing-up, the author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 should improve its disclosure system of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proposes several specific suggestions in the end.  

 

Keywords:  listed company; substantive connected transaction; disclosure; securities supervision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    言. 1

一、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2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本质特征. 2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制的必要性. 3

(三)重大关联交易及其特殊规制. 5

二、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法律认定. 9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重大事件. 9

(二)香港地区的认定标准. 10

(三)我国内地的认定标准. 11

(四)一点思考. 12

三、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和形式. 13

(一)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 13

(二)披露的形式. 17

四、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3

(一)关联方关系. 23

(二)交易类型. 25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28

(四)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0

(五)独立董事意见和独立机构评估. 31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33

(一)法律责任性质. 33

(二)法律责任主体. 35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36

(四)损失补偿. 37

结    语. 40

参考文献. 42


前    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便于经济资源的快速整合;另一方面,它具有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因而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实践证明,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甚至危害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许多证券违法大案如猴王股份、幸福实业、琼民源等,都存在关联方控制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

目前,各国证券监管奉行公开主义理念,其基本制度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相对于实质审核主义而言,公开主义的特点是监管机关并不直接干预市场交易的过程,而是维护交易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决策环境,实现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各国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关联者不能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其投资者而言是公平与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保障。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通常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由于数额巨大,往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和长期发展战略产生较大影响甚至根本性改变,且关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其蕴涵的风险也是普通关联交易所无法比拟的。所以对其披露的时效性、披露强度等当有特殊要求。世界各国围绕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设置了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独立人士评估制度等配套机制,构成了一套严密的重大关联交易监管体系,有力地阻止了不当交易的发生。

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涉及关联交易问题,目前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制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空白。相关规定散见于几个部门规章和证交所的规则与指引。各规范性文件在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披露程序和披露内容上有许多不同规定,且各不同规则之间能否互相援引存在很大疑问。此外,法律责任体系也不尽完善,不利于及时有力地惩罚违法交易。种种不足,导致重大关联交易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披露,违法案件频频发生。鉴于此,本文将参考发达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一系统论述,并反思我国现状之不足,提出若干建议。

 

一、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本质特征

关联交易是一种交易活动。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交易”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依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购买、销售、租赁、代理、借贷、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为宽泛的术语”。[2]例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20.09(14)规定:“凡提及交易,本交易所尽可能按最宽的定义理解。”并列举了11种常见的交易形式。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 or affiliated transaction),亦称“关连交易”、“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简言之,就是关联人(或称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是指主体一方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另一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3]交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关联交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为求立法之周延,各国一般是采用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关联交易。我国也遵从这一模式,例如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并例举了11种关联交易。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两个上市规则也有相同规定。

关联交易具有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其本质特点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由一方决定”。[4]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法律人格上彼此独立,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然而双方的经济地位却是不平等的,交易一方可以凭借由于资本、契约或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优势对交易另一方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使另一方失去平等谈判的能力,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交易的优势方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对自身有利的目的。就上市公司而言,关联方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或者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它们操纵上市公司进行利润的输入输出。[5]而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失去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无从保障。

因此,关联交易本质上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其客观上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正如克拉克所说:任何特定的关联交易对关联人或公司来说,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利或次佳的。只有当交易实际上对关联人或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才能说关联交易是不公平的或被滥用的。[6]虽然关联交易本身只是一种中性的状态,并不就是一种犯罪,但一旦它被关联方恶意地利用,就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潜在的风险”(a contingent risk),正是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逻辑起点。

(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制的必要性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7]信息披露制度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旨在通过公司信息的完全公开,防止欺诈或架空公司的行为发生,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联邦法律中有一种不断出现的概念,开始是信息披露,接着还是信息披露,后来是越来越多的信息披露。”[8]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证券立法中采用了这一规制模式。

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证券是一种“信息产品”,证券的价值与其所代表的真实资本一般情况下并不一致,它要受到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投资者对企业业绩、社会资金供求、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预期,这些预期是建立在一系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的。然而证券市场一个固有的问题是信息的不对称,证券发行人无疑比投资者占有更多的信息,他比投资者更清楚公司的发展前景和风险因素。这将直接增大交易费用,引发道德风险,打击市场信心,最终导致市场萎缩。强制披露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形成高效的价格机制,保证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增强市场效率,因此被称为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20世纪以来,学者们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先后提出了随机理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现代证券组合”理论及套利定价等理论,[9]来探讨证券市场和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证明了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有赖于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存在。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而言,其适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0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①] 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6页。

[2]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p1341.

[3] 柳经纬、黄伟、鄢青:《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页。

[4]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5] 利益输入形关联交易的目的是粉饰决算。常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价低迷的时候。关联方为自身长远利益考虑,通过这种途径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以暂时优化报表结构,掩饰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避免股票被特别处理或停牌;利益输出型关联交易则相反,是在需要的时候通过不公平交易从上市公司攫取利益。二者手段不同,但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即欺骗监管部门和市场投资者,更多地从上市公司身上榨取财富。

[6]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7] 张忠军编著:《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33页。

[8] L.Loss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 Co.1983.p.7.

[9] 关于“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参见齐斌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7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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