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五及后记)

作者:王薇丹 发布时间:2006-06-09 11:12:03         下一篇 上一篇

(二)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会信息公开义务应从简化信息披露的程序入手,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流程。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满足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上市公司经营欺诈行为;其次,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准则主义,核准公司上市交易。证监会的一切活动应该在透明的状态下进行,证监会的审查工作应当随时通过电子网络向社会公布,审查的理由应当全文刊登,防止部分官员暗箱操作,收受贿赂。

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如果证监会频频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指手画脚,那么有可能涉嫌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从理论上来说,凡是涉及到证券业务内容,都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证监会过多干预上市公司的证券业务,势必会造成监管工作的不平衡。换句话说,证监会只是负责证券市场,对其他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活动不具有发言权。如果证监会不知道自己权力的边界,以为只要属于上市公司资本经营业务,都属于证监会管辖的范围,那么就逾越监管的权限,而侵犯上市公司的权益。[①]

银监会对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监管主要集中做好托管银行的资金托管方面的信息披露。确保银行定期不定期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股票资产的托管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评估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保险市场监管主体信息披露原则

(一)  充分性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指监管部门只有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核,才能对其财务的健全性进行全面的监管。从而利用各种便利条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其投资做出理性的判断。

(二)  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监管者要做到保证保险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真相(如历史的会计信息)或事务的发展趋势(如预测的会计信息),并且经得起会计准则的检验。有效性体现了对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要求,不仅保证了信息需求者所得到的信息的质量,而且也杜绝了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体现保险市场的公正性。

(三)  及时性原则

保险信息的有效性不仅从其真实可靠中体现,还有赖于它的时效性。由于监管部门、投资者,尤其是股东和社会公众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获悉公司的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为克服这种在获取信息时间上的不对称性可能产生的弊端,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监管者对于既成事实的信息,以及对保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在其产生以后适当时机予以披露。

(四)  公开性原则

在保险市场中,社会公众、股东不可能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基本情况、服务特点等很多信息无从获得。只有监管者公开信息方式才能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使其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选择。

 

 

三、       法律责任

没有责任的义务无所谓义务。违反公开规制的法律责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的最终取向虽然基本一致,但直接目标与侧重点却存在差异。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如果没有从简化信息披露的程序入手,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流程和信息共享体制,而是要求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托管银行加快信息披露的频率,不断地向公众发布垃圾信息。这样做不但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面对保险资金入市中所出现的监管真空问题,诸如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仍然难以及时作出反应,对于托管银行的唯利行为,银监会也没有有效制约,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这不能不说是监管机构工作效率低下的表现。

在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频频颁布约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门规章,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在判例法国家,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情有可原,因为在这些国家普遍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推翻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国家,监管者经常出台规范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者行为的部门规章指引,有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我国缺乏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缺乏完善的监管理念。到现在为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监管者的责任追究应以行政责任为主,着重于对责任人的惩处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如果不制约监管者,而任其肆意扩大自己的权力,那么有可能会进一步压缩保险市场的生存空间。限于篇幅,不对此问题再展开论述。

结语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最新发展,这种新的保险投资方式,既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也为我国原本就较敏感的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潜在乃至现实的风险。加强监管以控制风险便成为当下一个紧迫的课题。

本文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的制度架构的提出是以公开规制理念作支撑,提出监管当局在制定规章指引中应有明确的监管理念以使监管举措更体系化、制度化。

然而,化解这种新的资本风险,毕竟在我国是个崭新的课题,研究成果不多且欠深入,参考资料也相对缺乏,所以作者在文中更多的是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以期引起国内贤达和监管当局更多关注和思考。至于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限于水平,笔者只是提出初步的构想,未能进一步深入展开,待在今后的研究中得到更多的指导与启迪,进一步进行探索,这也恰好印证了这样一句格言:“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后    记

之所以选择保险监管作为我的硕士学位论文题,最初源于我的第一份工作,在保险公司的一段工作经历使我结下了不解的保险情结,使自己不由的想在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范围内选题。论文写作的艰辛常使自己陷入由于智慧不足和材料的缺乏而产生的迷茫中,虽然论文已划上句号,但论文中许多内容没有充分展开和进一步挖掘,这令自己深感不安。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冯果教授,三年来冯老师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方面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帮助与鼓励。冯老师对我做人、做学问的言传身教将使我终身受益。同时,我也要向卞祥平老师、宁立志老师、汪鑫老师、喻术红老师、张荣芳老师、熊伟老师、王予民老师三年来的培养与关照表达我最诚挚的敬意与谢意。你们的学识开阔了我的视野,你们对我学业和生活所给予的帮助是我过去、现在和将来不断前行的动力。人生的不断进步源自不断的学习与充实,我为能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而倍感珍惜。

感谢柴瑞娟同学和经济法03级的所有同窗在这三年学习期间给我的帮助,你们激扬的青春透着睿智与理性,与你们的相处与交流使我获益匪浅。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爱人为成就我继续读书的愿望而提供的不懈支持与无条件理解。

历经三载学习,在玉成儿三岁生日之即最终拿出这篇毕业论文,我想以此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愿他今后也能为自己的梦想付出全部的激情与努力。

借一曲《海阔天空》表达我现在的心情:

我曾怀疑我 走在沙漠中 从无结果 无论种什么梦

才张开翅膀 风却变沉默 习惯伤痛能不能算收获

庆幸的是我 一直没回头 终于发现 真的是有绿洲

每把汗流了 生命变的厚重 走出沮丧才看见新宇宙

海阔天空 在勇敢以后 要拿执着 将命运的锁打破

冷漠的人 谢谢你们曾经看轻我 让我不低头 更精彩的活

凌晨的窗口 失眠整夜以后 看着黎明 从云里抬起了头

日落是沉潜 日出是成熟 只要是光一定会灿烂的

海阔天空 狂风暴雨以后 转过头 对旧心酸一笑而过

最懂我的人 谢谢一路默默的陪着我 让我拥有好故事可以说

看未来 一步步来了

 

 

                                                                        王薇丹

                              2006年5月20日于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①]乔新生:《证监会应认清自己的权力边界》,载《信息时报》,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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