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行为及其调制研究(一)

作者:王桦宇 发布时间:2006-09-28 20:37:27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摘要

 

财政收入行为是财政法学研究的一个全新领域,也是财政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宪政与人权的视角,运用财政学与法学关联分析、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财政收入行为可以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和如何是什么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财政收入行为及其调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勉力建立我国财政法基本的财政收入行为概念体系。

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采用比较借鉴财政学、行政法学和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立足财政法学综合性的基础上,提炼出财政收入行为基本的概念范畴,并作了区分于民事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的理论阐释,同时对其要件和效力进行了简单探讨;

第二章从财政法的法渊源和法价值出发,对财政收入行为的调控原则作了三个层次的理念透析,指出民主宪政、行政法治和财政平衡是财政收入行为的基本调控原则;

第三章从具体分析的角度入手,对财政收入行为的几种典型形态,即税收收入行为、规费、受益费收入行为、政府性基金收入行为和公债收入行为等的法律规制作了理论层次和规范意义上的探讨。

 

关键词:财政收入行为  概念构建  调控原则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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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引  言... 1

第一章  财政收入行为的概念构建... 4

第一节  财政收入行为的法律界定... 4

一、财政收入行为的范畴提炼... 4

二、财政收入行为的概念辨析... 6

三、财政收入行为的法律特征... 10

第二节  财政收入行为的基本分类... 11

一、财政收入的财政学分类... 11

二、财政收入的财政学分类之法学解析... 12

三、整理与构建:财政收入行为的法学分类... 14

第三节  财政收入行为的要件与效力... 17

一、合法性的问题... 17

二、财政收入行为的构成要件... 18

三、财政收入行为的法律效力... 21

第二章  财政收入行为的调控原则... 24

第一节  民主宪政与财政收入行为调控... 24

一、财政民主是财政收入行为合法产生的制度前提... 25

二、权力制衡是财政收入行为合法运行的机制基础... 26

三、人权保障是财政收入行为合法实施的价值追求... 28

第二节  行政法治与财政收入行为调控... 30

一、公共权力限制是财政收入行为依法调整的基本内核... 31

二、公共利益促进是财政收入行为依法调整的实质要求... 33

三、正当程序约束是财政收入行为依法调整的具体表现... 34

第三节  财政平衡与财政收入行为调控... 36

一、财政收入行为调控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36

二、财政健全与财政收入行为的合理性调控... 38

三、财政平等与财政收入行为的正当性调控... 40

第三章  财政收入行为的法律规制... 43

第一节  税收行为的法律规制... 43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约束... 44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 45

三、税收基本法律的制定... 46

第二节  规费、受益费行为的法律规制... 47

一、受益负担原则的约束... 48

二、费用理性主义的提出... 49

三、税费区分之规制层级... 51

第三节  政府性基金行为的法律规制... 52

一、政府性基金的不确定性... 52

二、抽象层面上的法律约束... 54

三、具体性规制原则的展开... 55

第四节  公债行为的法律规制... 57

一、公债规制的法理问题... 57

二、财政健全原则的展开... 59

三、经济周期的公债规制... 60

结  语... 62

参考文献... 64

致  谢... 71

 

 

 


引 

——财政收入行为理论的缘起

 

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得法学研究思维范式发生观念变迁,突出的表现是统一的公法学研究开始变得必要和可能。现代公法的地位、作用、功能和结构发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变化,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与秩序等为主要内容的核心范畴得以建立,以公法主体、公法关系和公法行为等为基本要素的核心范畴也得以展开。[1]公法学研究开始不再拘泥于狭隘的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的严格分野和学科阻隔,而围绕和集中于特定研究领域和特定调整范围进行规范分析和法律评价。[2]财政法学研究则是统一公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统一行为理论研究,则是在现阶段财政法学注释法学解构模式和权利义务分析方法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3]

财政法学作为公法学之一重要组成,最初形成于但此后又相对脱离于传统行政法学。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财政作用的目的在于为行政作用提供财源上的根据,本质上并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换言之,行政作用因以有财源根据为当然之前提要件,但此种财政作用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性、机械性资金提供作用,因此财政作用只是一种完全从属于行政作用的“行政作用”和“前提作用”。有鉴于此种附属作用的内部行政性格乃至外观上的“非权利的给付性格”,长久以来,财政法学逐渐被摒弃于狭义公法学的核心领域之外而未能发展成独立之学问领域。[4]而此后的趋势是,广义财政法中的税法先是脱离于民法,尔后又靠拢于民法,再后又与民法一起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5]这种趋势以及财政地位的日渐高涨和财政法诸领域的不断开拓,使得统一财政法理论研究的出现和深入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战以来,随着国家机能不断扩张,行政作用日趋复杂化与多样化,财政规模随之大幅膨胀,此种“量”的变化,终致迫使各方不得不正视财政规范之“质”的转变问题。财政作用日益展示出其独立的功能,并突出其权力性和公共性的两面特征。[6]现代财政一方面在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支出作用领域,其隐藏之权力性日益彰显;另一方面,在财政收入作用领域,却显示出的权力性却有日益隐晦的趋势,此实为现代财政之一大特征。[7]相对应,公共性作为财政权的基本规制理念,对其权力性做了适当的调整和约束。财政收入事项不外税收、费用和特别基金等几类,但其合法依据却在于公共财政权力的正当行使,相对应财政收入行为也必然须得到法律的约束。此种背景下,抽象于各类政府财政活动之共性的财政行为理论,在财政法学上便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财政行为是财政法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从财政行为入手,可以探讨财政行为的主体、结果、责任及补救等财政法的一切问题,并由此构建一个以财政行为为核心,以财政活动过程为纽带的财政法学体系。财政行为可以分为财政收入行为、支出行为和管理行为,其中支出行为更多地集中于技术事项和趋向于具有民法特征,管理行为则更多地立基于一般的财务处理和抽象于具体的行政运作。[8]而其中,只有财政收入行为才直接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财政权和财产权的冲突与协调,才紧密关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整合与互动。在大陆法系中,财政收入行为研究主要是以公课理论为基础,并运用公法学的基本原理,将促进公民权利保护和国家永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9]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没有特别的财政法理论体系,相关理论学说实际见诸于财产法和侵权法领域。

财政法学上的财政行为必然有别于民事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自治性的有无以及意思表示效果被法律认可的程度。财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则在于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空间的宽窄以及客观效果之法律影响的侧重。财政收入行为作为最具权力性和公共性的财政行为,在分析脉络和研究路径上可作如下展开:一是财政收入行为的概念范畴,即分析财政收入行为的基本构成和法律意义;二是财政收入行为的价值分析,即对财政收入行为的深层动因和权力性格进行法学维度的解构;三是财政收入行为的规范研究,即采取哪些法律原则和规范制度去约束财政收入行为的实施。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200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1] 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 在英美法系中,由于普通法律程序的观念存在,所以没有明确的公法学传统和分类。有学者从与政治过程联系的方法来研究公法问题,并提出公法思想的结构在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这实际上与财政法研究中的法律规范注释和财政功能分析的路径维度不谋而合。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3-193页。

[3] 有学者从广义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税收法律关系内涵出发,将税收行为的法学范畴和法律价值进行了初步提炼和简要分析。参见张守文:《税收行为的范畴提炼及其价值》,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4] 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兼论建立财政法学之必要性》,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4期,第59-60页。

[5] 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载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6] 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兼论建立财政法学之必要性》,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4期,第55页。

[7] 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兼论建立财政法学之必要性》,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4期,第65页。

[8]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使用的是“更多”一词,表示一种相对而言的价值取向,并非是指阐明问题的实质。

[9] 参见葛克昌:《人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载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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