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公布并将于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反垄断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为中国首部反垄断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共计16条规定,对垄断行为的可诉性、起诉前提、管辖法院、原被告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详细可行的规定,尤其在降低原告起诉门槛、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公民和企业依据《反垄断法》实现诉讼的直接法律规定。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我院孙晋教授积极参与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完善过程,相关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2011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孙晋教授积极组织和带领研究团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逐条分析、深入论证,汇总形成近八千字的修改建议《对我国垄断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于2011年10月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案件司法解释》中,该建议共有六项重要内容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包括:第一,明确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对垄断民事纠纷进行明确界定;第二,对原告身份进行简化,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表述;第三,对于有多个原告的诉讼,“酌情考虑”是否合并审理,取消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必须合并审理”的规定;第四,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承担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任;第五,新增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第六,取消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关于诉讼主体“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规定,通过设置专业人员资质等条件,保证证据的公信力。
供稿:邵淑毅、朱言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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