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读书会第十二期: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探究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6-06-16 20:18:26         下一篇 上一篇

 

201668日晚,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2015—2016年度第二学期财税法方向第十二期(总第十五期)读书会在法学院331如期举办。本期读书会主题为“行走于人与非人之间——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探究”,由经济法教研室2014级硕士研究生冯铁拴、2014级硕士研究生董光辉、2012级本科生李燕进行汇报,李燕为主持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叶金育老师,2013级博士生聂淼、2015级博士生张成松及全体在校硕士生均到场参会。本期读书会以报告人主题汇报、与谈人评议、参与人自由发言的方式进行。

 

本次报告会第一部分的主题为“合伙企业税制设计简析”,由2014级硕士研究生冯铁栓进行汇报。在该部分内容中,冯同学首先就我国与合伙企业课税相关的立法与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将涉及和不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涉税规范分别按流转税、财产税、所得税等门类进行了分类归纳。随后,冯同学对我国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税收立法理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不涉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交易的情形下,合伙企业被作为一个实体对待。这种观念也为我国立法所承认。尽管所得税问题上,这种实体地位受到了削弱,但很大程度上是政策目的的产物。这一点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从实体理念到集合理念的嬗变乃是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个人投资。而当存在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内部交易的情况下,相关立法理念尤为复杂,不仅有实体理念,还有集合理念。随后,冯同学亦分析了这一复杂问题的成因,即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合同这一概念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和财产归属,存在着一定争议,但冯同学认为,基于立法政策与税收征管实务的考量,在不涉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内部交易情况下,应当明确承认其税法上“人”的地位。在涉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交易情形下,亦须尽可能保证税制设计逻辑自洽,肯认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为两个不同主体,不应将合伙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混淆。对合伙企业财产税的课征应当与法人财产税保持一致。

(图为2014级硕士研究生冯铁栓进行汇报)

本次报告会第二部分的主题为“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困境研究”,2012级本科生李燕进行汇报。在该部分中,李同学通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梳理,对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在纳税主体层面上,法人合伙人具有双重的角色,一是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本身发生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收入。那么,到底应该对这两部分收入统一加总、费用汇总一起征税,还是分为两个企业分别征税?在课税对象上,合伙层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成本费用的扣除规定,可能会导致自然人合伙人与非自然人合伙人、非自然人合伙人与法人合伙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在税目税率上,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所得性质上传仍然保持为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享受免税的优惠,这样会造成法人合伙人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税负的差别;在税收优惠上,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和作为法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着显著差异,有违背税收公平之嫌。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李同学亦提出了初步构想的解决方案,她认为,合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的最终目标是: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据按《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确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核算。当前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参照个体工商户问题不大,但是法人合伙人因为种种限制不能直接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因此在坚持基本课税模式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其一,保留合伙企业各项收入、费用和成本的性质到合伙人层面(所得税性质的上传);其二,对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进行区分,仍然使用当前的计税方法,法人合伙人可以考虑收入、费用和成本的性质穿透到合伙人层面,其三,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的抵扣下放到合伙人层面。

(图为2012级本科生李燕进行汇报)

本次报告会第三部分的主题为“合伙企业涉税问题的穿透原则探究”,由2014级硕士研究生董光辉进行汇报。董同学首先对“穿透原则”的理论内涵进行了概述,税法上的穿透原则,即“pass-through”原则,其本质为要求在税法上否认当前形式上的纳税主体,而穿越到其实际投资者的一种征税原则。在该原则下,是采取部分部分穿透,还是整体穿透,或者说是对所得数额进行穿透,还是对所得数额、性质都穿透,甚至于对单项收入、成本进行穿透,其根本上是取决于合伙企业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实质。随后,董同学亦介绍了国际间穿透原则适用现状,并列举了相关分析,董同学认为,绝大多数国家采用部分穿透,在采用部分穿透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对个别性质的所得例外规定完全穿透。在同我国进行对比时会发现:在贯彻穿透原则的大方向上,我国与国际上大体上一致,但是在完全穿透部分,我国仅限于个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这同其它国家差异很大。针对这一现状,董同学进一步对自然人合伙人所得和法人合伙人所得的性质上传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合伙所得税制中自然人合伙人与法人合伙人的协调的延伸思考。在经历了三部分内容陈述后,本次报告会的报告人汇报部分告一段落,整个报告用时约一个半小时。

(图为2014级硕士研究生董光辉进行汇报)

在三位报告人完成出色的汇报以后,由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佳敏、2014级硕士研究生庞帅帅担任与谈人,对主题汇报部分进行了与谈点评。高同学首先指出了本次报告中的几个瑕疵之处,第一,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但仍有合伙企业物的所有权。合伙企业同样具有企业的面纱,与第三人交易时,依然以合伙企业的身份。第二,对于所得税,2000年前合伙企业是双重纳税模式,和现行制度相比,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美国的合伙企业涉税领域,在没有被定性时,该合伙可以自行选择按公司或者按合伙企业纳税,可以借鉴其制度设计。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域外制度的介绍比较多,然而域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我国,内部是公司治理结构,纳税模式却是合伙企业纳税模式,在进行资料援引时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庞同学则指出,本次报告内容比较多,有些部分可以合并删减,文字部分表述过多,建议做成表格,更加清晰。PPT也可以不用都是文字。在内容层面上,庞同学则提出了若干问题,如在第三部分,关于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息减免,是否有股份的要求?在有关企业投资税负改革的问题上,应当先改革上市公司制度,再改税负。如果实行这个制度,具体又该如何实行?三位报告人对此分别进行了回应。

(图为2015级硕士生高佳敏、2014级硕士生庞帅帅进行与谈)

在自由发言环节,财税法学方向的叶老师、博士及硕士同学亦踊跃发表了各自的看法。2015级博士生张成松提出,读书会这种形式得到了导师的充分肯定,要持续传承下去。本学期十几场读书会,要比照原版内容再进行润色,到时候规范格式,把这些内容修改加工,统一装订整理。

(图为2015级博士生张成松进行点评)

随后,法学院叶金育老师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叶老师认为,合伙企业涉税领域存在若干复杂的问题,第一,税法上到底如何对待合伙企业这种形态。先分后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把它看成一个纳税实体,即一个“人”;但课税时,又具体分到自然人和企业身上。这种做法在分之前,人为地对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所区分,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第二,在分的时候,不公平其实一定存在,自然人和公司的不公,分回来作为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费用扣除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渠道,是由投资主体的不同所导致,报告人对于第二个层次的不公平没有展示出来;第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更多的讨论是针对自然人层次,合伙企业如何与改革同步?合伙企业是否应有自己单独的规则?这些都值得报告人进行后续思考。

(图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叶金育老师进行点评)

最后,2013级博士生聂淼进行了总结评论。聂博士认为,合伙企业这个税收问题,是一座富矿。这里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国内研究不够系统,值得深入关注。在内容上,聂博士认为,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考虑。例如,在“穿透原则”领域,为什么在流转税时不穿透?为何不保持税法体系的统一?是否为实体的标准是什么?应该深入到税种里进行分析,另外一个层面,就合伙的性质而言,在民商法上认定是否为一个实体,和税法上的认定标准是否相同?进一步讲,把公司和合伙企业做一个比较,有两种思路,第一是,为什么合伙企业不按公司来征税?第二是,公司为何不按合伙企业方式来征税?这种不同的设计是基于什么考虑?这些均值得报告人进行后续展开。

    (图为13级博士生聂淼进行点评)

至此,本次读书报告会圆满结束。

                               (撰稿:何麒   摄影:肖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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