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蒋大兴教授畅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逻辑”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讲坛第九期成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2 18:55:49         下一篇 上一篇

2020年11月10日,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讲坛第九期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成功举行。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教授作为本期主讲嘉宾,就“对赌协议的法律逻辑”与我院师生展开交流。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冯果教授主持本场讲座。 经历“海富案”、“瀚霖案”、“华工案”等一系列判例,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识历经转变,《九民纪要》的颁布明确了部分规则,但也引发更多讨论。在本次讲座中,蒋大兴教授用大数据介绍了司法实务对对赌协议的认定倾向,分类归纳了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合同定性,总结了法院思路与判决履行的问题,强调了对赌协议定性中需要关注的逻辑关系。 蒋大兴教授指出,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没有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范,但实际上《九民纪要》的出台已经对司法实践有深刻影响,对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效力认定逐渐放宽。 在协议效力认定上,蒋大兴教授强调,在目标公司承担对赌协议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情况下,应当坚持上市公司对未经过内部决议程序的违规担保不承担责任的立场,否则会导致董监高滥用权力掏空公司的情形屡禁不止。在支持对赌协议有效的立场下,法院不能在否定股东共同回购义务人身份的同时,又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回购是双向问题,以“华工案”为例,法院只判决了回购款项,但没有判决股权给付,在实践中遗落判项可能会对股权给付的执行造成问题。“认定有效,但以合法减资等形式履行”的这类判决实际上是对无效合同的有效处理,存在逻辑悖论,不宜作为长久之策。同时,将对赌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无效认定则模糊了投资与借款的界限。此外,就国企参与对赌问题,蒋大兴教授表示,应该允许国企参与对赌,但同时应当加强对回购价款的规制。 蒋大兴教授认为,对赌协议通过合同手段重置了风险分配格局,其实质在于公司资产减损的威胁能否阻断公司资金的逆向流出。《九民纪要》将其仅定义为估值调整协议是不完整的。就目前情况来看,不同协议统一解释比较困难,因为当不同法律工具可以实现同一目标时,选择何种法律工具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于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应当区别对待处理,商业模式与风险承受的不同影响了对赌协议利率的合理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利率,但不应当有溯及力。公法私法应当对溯及力规则区别对待,完全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公法溯及力原则不利于商业秩序的维持。 冯果教授总结认为,本次讲座的核心关键词在于“逻辑”。第一层是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需要关注目前商业逻辑如何影响了我们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在规制和影响商业逻辑上,目前的状况如何。第二层是法律人要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什么逻辑,需要关注法官、仲裁员、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的起草中是否遵循了相应的逻辑,思考为什么会造成逻辑混乱。第三层是公法与私法逻辑不同,不应该将公法逻辑运用于私法,也不应当用私法逻辑规制公法事件。此外,在金融领域复杂情况下,法律人必需考虑商业的基本逻辑。但商业也需要秩序,而秩序需要法律与规则引导。法律人不能被商业逻辑主导,应当尊重商业逻辑并改变其不合理之处。 在提问讨论环节,现场师生与实务界人士积极参与,就减资能否通过内部预决议、《九民纪要》利润分配规则进行提问。蒋大兴教授表示,预决议对未来股东的约束力可以通过建构论角度进行解释。判决与执行应当区分利润分配规则适用,可以考虑在执行时适用利润分配规则,否则可能造成诉累。 本次讲座聚焦对赌协议,从法律逻辑角度入手,关注对赌的理解误区与在《九民纪要》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探寻现行复杂资本市场环境下合乎法律逻辑的规制方向,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对理清对赌协议相关问题以及进一步设立制度规范有重要意义。 (撰稿人:汪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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