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当代公司法的功能并非传统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为了对公司股东提供保护,而是需要平衡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董事之间的利益,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利益平衡理论。该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提升了其他利益关系主题的地位,为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唐骜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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