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1日,李某的舅舅从乡下到其家走亲戚,在一批发部购买了一箱某知名品牌的奶制饮品。他们一家三口饮用后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和 发烧症状,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25元。后来发现该奶制品的包装箱上显示的出厂日期是2005年2月10日,保值期是三个月。李某带着剩余的饮品和包装箱到该批发部要求赔偿,批发部否认出售过过期饮品,拒绝赔偿要求。2005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由于李某的舅舅在购买该奶制品时没有所要发票,在庭审中被告批发部业主否认出售过该奶制品,李某等原告就该过期奶制饮品为被告出售的事实,不能提供出证据。法官向李某等三原告释明了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李某等三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李某等三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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