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当事人分担相应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46:08         下一篇 上一篇

  1995 年8 月26 日,荆某夫妇的儿子和张某的儿子等5 人驾驶一辆雪佛兰牌汽车去内蒙古。当汽车行至内蒙古锡盟太仆寺旗境内时发生翻车事故,荆某夫妇及张某的儿子当场死亡。1999 年4 月,荆某夫妇和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事故车辆的左后轮轴断裂造成的,通用公司作为有质量缺陷的雪佛兰C -20 汽车的生产者,应对翻车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通用汽车海外公司北京办事处参与了该事故的处理,并拿走汽车断轴送到境外进行质量检测。而现在其送回的汽车断轴已被调换,故通用汽车海外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案原告各请求3 被告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150 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与3 被告在没有就是否应委托第三方鉴定达成协议,即同意被告取走断轴原物进行鉴定,现又否认被退回的车轴部件为原物,并认为现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对巴西公司的技术分析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现无法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综合分析其它证据,尚无法对翻车是否由车轴断裂直接所致作出确认判断。造成目前无法作出确切判断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在保存和使用关键证据材料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周全的交接手续,对由此给确认事实和判定承担责任造成的不利后果,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荆某夫妇遭受的损失状况,对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中合理部分以双方适当分担为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给付两案原告各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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