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农民周立军等十五农户于2005年4月从该县德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购买“扬两优6号”稻种进行种植。十五位农户因当年的水稻产量远低于前几年,就认为购买的稻种系劣质产品,遂将德丰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5万。
被告德丰公司辩称,“扬两优6号”稻种品种真实,纯度合格,宣传单上对“扬两优6号”品种介绍与江苏省农林厅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其宣传有真实的材料基础,并未进行虚假宣传。原告水稻减产,系因2005年的光照不足、温度下降等特殊气候条件以及栽培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
经农业局对稻种鉴定,结论为:1、品种真实,综合性状符合“扬两优6号”品种介绍特征;2、品种纯度,杂株率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
法院另查明,“扬两优6号”稻种是在2003年4月经江苏省农林厅审定通过的品种并予以公告,被告德丰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及“扬两优6号”稻种包装袋上对该品种特性及栽培要点等介绍与江苏省农林厅审定的公告内容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进行虚假描述,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德丰公司对“扬两优6号”稻种所制作的宣传材料及该稻种包装袋上对该品种介绍与江苏省农林厅审定的该品种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并未进行虚假的宣传,且“扬两优6号”经鉴定,品种真实,综合性状符合品种介绍特征,品种纯度合格。原告称被告对“扬两优6号”稻种虚假宣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2006年3月27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十五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