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婴状告日本贝亲、上海丽婴房产品责任败诉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8:19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年6月,当时正在怀孕的郑女士来到丽婴房设在八佰伴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贝亲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7月底,可爱的女儿甜甜出生。此后郑女士及家人便一直使用该奶瓶消毒盒给女儿的奶瓶消毒,从未发生过任何问题。然而,令郑女士没想到的是,21个月后,这个奶瓶消毒盒竟然给女儿带来了一场“灭顶之灾”。
  “当时,我被保姆告知,奶瓶和消毒盒在微波炉里已经消毒好了,于是我一个人去厨房,打理了一下桌面,接着拿了奶粉盒打算为女儿冲奶粉。甜甜是什么时候跟过来的我不知道。我只听到几下微响,紧接着便是女儿大声的哭闹,我连忙回转身,看到女儿痛苦的动着,脸部、颈部、胸部已被大量烫伤,微波炉里则是倾斜着的消毒盒,我惊愕之余马上抱起她到卫生间用冷水冲,又叫保姆剪开衣服,然后打电话叫救护车……”法庭上,郑女士痛苦地回忆着事发当日的情景。
  郑女士提出:“我女儿是伸手不慎碰到了奶瓶消毒盒的盒盖,但我认为,这和被告的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有着密切关系。消毒盒在微波炉加热后,水蒸气会凝结积聚在盒子下部,这很容易从缝隙中流出将人烫伤。而且,这个奶瓶消毒盒的外包装文字全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的使用说明,盒内的日文说明也没有翻译,而中文说明偏偏又非常简单,根本没有提到日文警示的多处内容。”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郑女士还专门提供了贝亲公司新近生产的一款改进型奶瓶消毒盒,“在这个新产品上,中日文说明的内容就完全一致,而且凝结水烫伤的缺陷也作了相应弥补。这足以证明我购买的消毒盒在当时是存在产品设计缺陷和指示缺陷的。”
  第一被告贝亲公司却并不承认郑女士所称的“产品缺陷”。贝亲公司认为,本案的消毒盒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贝亲公司的代理人特别指出,在该奶瓶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已明确说明了正确使用方法,对“防止被烫”也多处作了警示,况且让婴幼儿远离热的物品对任何一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年人来说都是一个常识问题,根本不需要通过“勿让儿童靠近”等警示说明才会知道。因此,贝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丽婴房和第三被告八佰伴则不约而同地提出,原告甜甜之所以会被烫伤,完全是因为其家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且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所致,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故被告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原被告争议的中文说明书中有两点提示非常“引人注目”。说明书“使用说明”第7点:“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第8点:“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
  法院同时查明,郑女士提供的另一种型号的奶瓶消毒器,在形状、体积、内部结构方面和本案的奶瓶消毒盒存在很大差异。
  两次庭审后,浦东新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尚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属于合理危险,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有缺陷,不能与该产品的使用规程相分离。本案中,中文说明书已明确指示了防烫警示的两处操作说明,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基本遵守使用规程的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的危险。因此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过参阅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而让缺乏认知能力的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的该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的常识。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另一型号的奶瓶消毒器,由于两个产品之间有很大差异,而且新产品的存在,并不能构成本案成品存在缺陷的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的奶瓶消毒盒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之所以烫伤,完全是因为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所致。事故的发生与三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甜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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