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28:36         下一篇 上一篇

  2003 年8 月16 日,崔某在莒南县棉纺厂家属院为他人安装后阳台防护网时,背部触及相邻的李某家的空调外壳,因该空调外壳带电,崔某触电后落地。崔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该空调系李某于2002年4 月23 日从莒南县某家电有限公司购买,购价中含安装费,由商家派人安装。事故发生当日,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莒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均派员到场,经测试该空调室外机外罩电压为220 伏。崔某经法医鉴定背部有电流斑,系电击死亡。
  崔某的家人因赔偿事宜与销售商、生产厂家发生争议,崔某的继承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 万余元。诉讼中被告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该公司产品质量经过国际Z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产品不存在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经代理商售给用户的空调不存在营销缺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莒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莒南县某家电有限公司经销被告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该空调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机壳带电,致崔某触电身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该产品系免检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崔某触电身亡的空调无缺陷质量问题,故二被告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空调销售商莒南县某家电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广东省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计12 万余元。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