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处方药 患者药物过敏药店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36:25         下一篇 上一篇

  2004年12月24日,女教师李某因为眼睛发炎到盛某经营的药房购买了一盒罗红霉素(处方药)、一支眼洁,使用后出现过敏症状。李某于次日至张某经营的药房,从业药师陆某看后卖给李某一盒开瑞坦(处方药),并陪同李某到无证行医的葛某处打点滴。李某出现高烧现象,葛某让其服用在陆某处购得的安宫牛黄丸及葛某提供的羚羊角粉退热,病情仍未好转,至晚上8时,李某生命垂危,先后被送往张家港一院、苏州一院抢救治疗。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生命垂危,并因严重的过敏反应致全身脱皮,脸部红色斑点无法治愈,造成其愈合后遗留大量色素沉着伴少量疤痕形成。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是患者与药店及医疗诊所在购药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均应按执业及规范要求行事。被告盛某经营的药房在未有医师出具处方的情况下,将处方药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经营的药房在原告出现过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给原告处方药开瑞坦,同时介绍原告到无证经营的医疗诊所进行治疗,导致原告病情的延误,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葛某无证开设诊所行医,也造成了原告诊疗时间的延误,使得原告的过敏症状进一步恶化,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2005年11月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两药店老板盛某、张某及非法行医者葛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经济、精神损失费13016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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