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 从4月1日开始,向地税局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实,将得到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的奖励。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一条规定,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和财政厅首次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制定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局长弯海川表示,出台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作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为方便公众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取拨打“12366”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或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为保护举报人,地税机关将对举报人留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按照新的办法,新疆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发票举报材料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转交同级受理机构。查处机构对收到的发票举报信息直接进行查处。
另据了解,2008年新疆国税、地税部门和公安机关共联合办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71起,收缴制售假发票34.32万份,收缴非法出售和代开发票828份,打掉发票犯罪团伙27个,抓获非法制售和代开发票违法人员184人;税务机关对接受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209户纳税人依法进行了处理,追缴税款2579万元,罚款830万元。(吴亚东、李洪华)
文章出处: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3/16/content_10541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