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是(知识产权侵权)未决警告函案件的规范价值所在。未决警告函案件具有高度的事实依赖性,现有理论研究未能提供此类案件裁判的有效指引,发送未决警告函行为的性质不明是症结所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是一种专有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进行规制,核心在于维持专有垄断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不能通过知识产权事后被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侵权而倒推发函者捏造“虚伪事实”。发函行为正当性审查应以“过失论”为标尺,判断发函者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权利行使;商业诋毁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_刘维.pdf
文章出处:《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