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惩戒权问题探讨

作者:王林清 发布时间:2016-08-03 10:43:36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中存有未达到法定解雇程度的过错时,用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立法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缺失相应法律依据。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同样应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理论依据,禁止用工单位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65条有关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规定,而是应当赋予用工单位一定的惩戒权。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惩戒措施仅限于精神性惩戒、奖金福利类的经济性惩戒和不影响工作内容和报酬前提下的工作地点调动惩戒。用工单位行使惩戒权应当遵循明文化与明确性原则、客观中立原则和时效性原则。与此同时,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还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动者;惩戒权

作者简介】王林清(1974),男,山东烟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惩戒权问题探讨_王林清.pdf

 


文章出处:《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