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

作者:孙晋 李安安 发布时间:2006-10-11 20:41:54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创办、经营、增长、成熟阶段都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缺乏、融资困难已成为束缚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文从企业、银行、社会信用、资本市场四个视角剖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提出要通过实行高利率借贷、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改善公共政策及社会信用环境、发展资本市场等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社会信用   资本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主要标准是看企业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或年产值等。例如在德国,所谓中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马克的企业,小企业是指职工不超过50人的企业。在保加利亚,职工在50人以下,拥有约47万美元固定资产、年营业额达到60万美元的,为小型企业;职工500—1000人、拥有140万美元固定资产、年营业额超过170万美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按照1999年最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我国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划分为大型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严重困难,融资、人才和管理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三大障碍,而其中融资又是首当其冲的。融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为:

1、融资渠道狭窄。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资金来源,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的比重还不到30%,内源融资匮乏,难以支持企业发展,这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大做强。由于直接融资交易成本较高,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只能在直接融资市场外徘徊。所以,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即间接融资,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外源融资选择。

2、银行信贷是中小企业赖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获得的信贷支持却很少。由于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往往难以达到,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报表帐簿不全,贷款的可控性差,银行因风险大不愿贷款,所以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往往得不到满足。据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企业总数的30%左右。

3、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高,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受到体制制约,而二板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尚未明确,债券融资受到自身条件限制和政策约束,再加上我国风险资本不发达,私募资金受到法律禁止,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资金非常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但是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如何解决融资难题,不仅关系到中国1000多万中小企业的命运,更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未来,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审视和思考!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透视

 

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样是多种因素长期以来矛盾运动的结果。要想彻底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真实原因,首先应当抱有理性的态度,从多个视角分析考察,探根寻源。

1、企业。审视一个问题产生的根源,首先要看自身有无问题。在笔者看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性质上,我国的中小企业不少为民营企业,而这些民营企业又多为家族制企业。[②]这些企业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缺乏持久发展的制度支撑。民营企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太高的社会地位,国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不能一视同仁。可以说,政策性歧视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诱因。在财务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帐簿不完善,做假帐现象严重,难以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在规模上,中小企业由于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的规模小,获利能力较弱,从银行获取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就有限,同时由于企业规模有限,达不到上市要求,难以获得风险资本的支持。在管理手段上,粗放经营,缺乏现代理念,权力过于集中,决策风险大。决策者的家长作风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中小企业的这种弊病使银行贷款面临较高风险,不能使其产生安全稳定的预期。

2、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在发放每一笔贷款时,都要慎重考虑成本、风险与收益的问题。与大企业贷款相比,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行业分散,需求急、金额小、频率高、不易监控、信息不对称,由此对商业银行构成了更强的风险约束和成本约束。另外,中小企业生存风险高,其破产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比较活跃的美国来看,有接近70%的中小企业的寿命小于五年。中小企业的这种不确定性和高破产率,加上它在市场变动和经济波动中显示的脆弱性,使银行认为借钱给中小企业风险大,不敢向它们放贷。银行这样做是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本无可非议之处,但这又是客观上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单笔贷款规模小,无法覆盖相对较高的贷款固定成本。同时,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使得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失效,加上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影响了契约的执行,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现象在中国非常突出。[③]

3、社会信用。社会普遍的“信用缺失”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是与这一历史进程相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计划经济时期的“单边国家信用”状态逐步被打破,而市场经济要求的横向双边式市场信用关系又没有建立起来。[④]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成为新的社会信用关系缔造者,另一方面,又确实是制造大量恶化社会信用的行为者,对扩大社会“信用缺失”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里,引入现代信息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理论来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具有启发意义。银行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借款人对其自身的包括风险状况在内的有关信息的了解肯定比贷款人知道得多,因而影响贷款人作出准确的决策。经济学家将信息不对称区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行为,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行为。[⑤]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关键的一环是获取相关、及时、与经营者对称的信息。银行对现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不甚了解,双方在掌握信息上存在不对称性,致使企业融资陷入了“信用危机”。在企业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信用,骗贷或恶意拖欠贷款时有发生。道德风险的泛滥成灾大大增加了企业贷款的难度。

4、资本市场。当前,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是异常困难的。首先,中小企业上市难。中小企业上市首先应当将企业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不仅意味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更是企业在经营规模上的提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的门槛首先就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挡在上市融资的大门之外。该法第152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可能性。我国的二板市场尚处于试点阶段,更难于满足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其次,中小企业发债难。从《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我国对企业债的发行限定了十分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例如在发行主体上,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债券。在程序上,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指标控制,企业债的发行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看出,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出路

 

融资难是各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援助是扶持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援助方式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入以及鼓励直接融资等。[⑥]本文在借鉴国际先进融资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基础上,认为以下措施是我国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必由之路。

1、实行高利率借贷

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意味着高成本与高风险。在发放前银行要收集企业的有关信息,经分析研究后才能决策。在发放以后,银行还要监控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办事。由于前述信息不对称问题,使银行增加了开支,降低了赢利率。据世界银行1978年菲律宾的调查,大额贷款的运作费用约为贷款额的0.3%~0.5%,而向小企业的贷款由于金额较小,管理费用高达2.6%~2.7%。[⑦]在长期亏损的条件下,商业银行不可能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为银行无法用低利率去覆盖对中小企业放贷面临的高交易成本与高风险。小额贷款必须要有更高的市场利率,才能让银行有利可图。

从国外经验来看,存贷款利差至少要要在10个百分点以上,才能够覆盖成本与风险。2004年央行9年来首次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5.31%提高到5.58%。这意味着,在现有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在13%左右,才能覆盖成本与风险。

问题是,中小企业能否承受这一水平的利率?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需求急、金额小、频率高,它们最关注的是能够及时、可靠、方便地获得贷款,而不是关注贷款价格。另外,从经济学上分析,中小企业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本,就能够获得比大企业高得多的边际利润。因此,中小企业对利率不太敏感。

实际上,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高利率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是吻合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2004年,利率市场化迈出了两大步:1月1日,再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⑧]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这一自主定价的有利条件,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与之达成双赢。

有必要说明的是,高利率不等于高利贷。一提起高利贷,人们会自然联想到“剥削”、“压迫”等这些冷冰冰的字眼,会将其与封建主义的罪恶与资本主义的血腥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对高利贷的排斥已经成为我们文化观念的一部分,笔者担心这也会成为人们认同高利率借贷的一种心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⑨]这被普遍认为是对高利贷的一种界定。只要不突破这个界限,法律都是允许的。

2、发展民间金融组织,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

近年来,在我国特别是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一带,民间融资趣于活跃。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现在银行存款利率低,股票、基金市场风险大,国债发行量较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愿意用自己的钱直接放贷,或一些人集合成公司进行放贷。在中央银行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情况下,这一市场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身处基层,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获取客户信息的便利,在发放小型贷款方面很有优势,并且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或组织的资金来源,允许不吸收存款的民间金融组织存在并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内运作,将有利于民间融资的规范化。

我国现在的银行机构基本上是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以交通、招商等股份制银行为辅助的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型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小型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实力太弱,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不能满足各式各样的资金需求。所以,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组织,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从事各类投资业务,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等,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投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并以小额贷款为主。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此,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关于“地下钱庄”。“地下钱庄”一词是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类组织的俗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地区特别是沿海、边境地区出现了许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地下钱庄”,其滋生和蔓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直接影响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地下钱庄”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金融需求,甚至有分析认为,“地下钱庄”之类的民间金融活动是对现有金融格局的一种不得已的补充。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地县以下金融机构,4年达3100家。金融正规军撤出农村金融市场,为“地下钱庄”提供了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中国的民间资金数额日益增多,但资本市场很不发达,而且现存的投资渠道不是风险大,就是收益低,这就使一些民间闲余资金本能地流向高收益的地方。[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打击非法融资行为,正确界定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给民间融资未来走向树立一块明晰的“路标”。银行可以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促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演进为“阳光下的行动”。

第二,关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在“三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背景下,解决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相对而言,农村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融资困境。首先,如前文所述,金融正规军撤出农村金融市场,使本来就面临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更是雪上加霜。据统计,2001我国贷款余额为11.2万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为6400亿元,仅占5.8%.可以说,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部分原因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及金融市场结构有关。几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信贷结构单一化和垄断化的趋势,整个农村处于严重的金融压抑状态。其结果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其次,农村信用社问题重重,难以承担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从其内部治理结构看,由于管理人员掌握经济决策权,社员代表大会的只能流于形式,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从其运作看,“官办”色彩强烈。如信用社主任的任职资格不是农村信用社社员决定的,而是地方金融当局和地方党委联合决定的。金融当局和地方党委由此建立了一个控制农村信用社的渠道,这说明农村信用社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干预或“外部人控制”问题。这些做法偏离了合作金融原则,也暗示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贡献显著,但处于非法生存状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然而,政府对民间金融压制非常严重,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利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其他绝大多数金融组织和活动都是非法的。我国的金融政策在价值取向上过分注重安全而忽视效益,这值得人们反思和检讨。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处于一个艰难的生存环境中。鼓励发展民间金融组织,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不仅可以为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一条出路,而且可以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个契机。

3、改善公共政策及社会信用环境

政府的公共政策,由于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总是带有倾向性。反映在国家对企业的政策上,就是对国有企业实行许多优惠政策,如实行“债转股”帮助其脱困,对民营企业实行政策歧视,如对其设置门槛较高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国虽然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但目前看来,整个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程度,特别是政府的经济管理体制、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与中小企业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这种体制和制度上的落差表现在融资上就是所谓的“壁垒”,如果经济体制和某些制度在市场化改革上没有实质性进展,中小企业的融资壁垒将会长期存在。

《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该法在宏观层面上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有待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足额抵押担保和贷款终身责任制的规定等于为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一道天然屏障,许多中小企业因为满足不了担保条件而得不到银行贷款。所以应该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

         但仅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是不够的,加强中小企业立法势在必行,在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可以考虑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法》,使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以在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增加对动产的抵押和质押,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出台相关规定。

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任何一笔交易,如果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品质、质量没有信任,或者卖方对买方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没有信任的话,交易就没有办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易发生,就不会有市场。现实的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信用成为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银行对企业缺乏信任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的融资。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要牢固树立信用观念,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定期向债权银行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做到规范发展。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方面入手,打造出诚信行为和产品,逐步取信于客户、金融机构和广大消费者。银行要创新理念,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仅靠企业与银行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规范政府行为,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是良好信用环境得以形成所不可或缺的。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融资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且始终占据主导地位。2004年,我国直接融资比例仅为28%,而发达国家直接融资比例多数占50%以上,美国的直接融资比例甚至高达88%。这种对比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性和企业融资对银行的高度依赖性。改变不合理的融资结构现状,必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首先,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存量日益扩大,交易规模急剧增加。但我国债券融资规模相对较小,且以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为主,公司债券在债券市场上所占比重很低。可以说我国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政策主导型市场。这与资本市场的理念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11]另人可喜的是,最近时间内,中央机关采取了得力措施来推进债券市场的发展。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两个行政规章的出台,是我国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是债券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调,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有重要意义。                                       

其次,稳步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建设。中小企业板市场又称证券二板市场,主要以高新技术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场所。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宣布正式启动。时至今日,这个承载了无数人期盼与梦想的中国准“创业板”已经走过了一年多的风风雨雨。它在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平台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涌现了一批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且成长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有强烈的外部融资需求,也有着迫切的公司治理需求和科技转化需求。通过中小企业板市场,可以保证创业所需资金的供给连续性,为企业的二次或多次融资提供便利,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资本市场存在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高技术企业的经济价值可通过市场得以评价和确认,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12]从国外看,目前美、英、法、日等市场经济国家都设有中小企业板市场,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更成为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成功典范。中小企业板市场为这些国家的高科技企业的成长,甚至是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应吸取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稳步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建设,实现中小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①]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

[②]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民营企业。现有民营企业100万家以上,其中70%以上是家族制企业。参考洪名勇、马文彬等著《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③] 《金融时报》2005年4月18日,第1版。

[④] 剧锦文、韩晓芳等:《民营经济、民间资本与经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⑤]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6页。

[⑥] 有关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采取的做法,可参阅剧锦文、韩晓芳等:《民营经济、民间资本与经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7页。

[⑦]孙茂强、李传良:《融资担保》,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⑧] 《人民日报》2005年3月29日,第5版。

[⑨]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出版社1999年版。第603页。

[⑩] 肖江平主编:《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1]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 李仕萍主编:《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


文章出处:三峡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