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应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借口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付诸实施,然而,这部原本在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却成为了不少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许多用人单位,包括不少国家机关,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名义,在2008年1月1日前大规模地对劳动关系进行清理,将凡是工龄在八年以上的职工,多数予以解聘;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的职工,也让其先行回家,名义上是年关降至,让他们回家过年,年后再来签订合同,这样的目的并非是设身处地替劳动者着想,实际上是通过此种方式来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借以回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还有些单位利用劳动者不熟悉、了解法律规定的弱点,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将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应得实际工资来发放;将劳动者的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予以剥夺;还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通过“转派遣”的方式用工,如最近媒体报道的重庆百货涉嫌“转派遣”违法用工案等。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她的实施无疑将对现行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加以规范,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应当是好事。然而,不少劳动者却因此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几年来甚至十几年、几十年来赖以养家糊口的饭碗,实施前暴露出的这些问题,不由得让人深思。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急待加强。许多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的职工,单位要承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成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终身”合同,不能解除。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动者而言,面对资方的做法,劳动者应该熟悉、知道自己的权益。鉴于劳资方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社会组织有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各种维权援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处理中实际上正是利用了劳动者不懂、不知道相关规定,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才屡屡侵害劳方权益的。所以,政府、社会团体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借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自然就会减少。
第二,及时、有效地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突击违法裁员、解雇或者其他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及时曝光。由于维权的途径有限,仲裁、诉讼的成本太高,因而许多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不愿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就成为了受害人的依靠。在现实条件下,这是劳动者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维权手段。希望我们的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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