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想象在刀耕火种的洪荒远古会制定出环境保护法,以牲畜为动力的时代也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交通安全法,金融创新法更是与以贵金属为主要交换媒介的社会无缘,如此等等。可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乃是法之产生、变革和发展的动力。在以全球性的社会化分工协作为基本生产模式的今天,人类消费的物质资料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产品,无论是生活性的,还是生产性的。产品如此地普遍化,而由其促发的产品质量、产品安全、标准与计量、检验检疫、产品责任等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这势必要求现代法制予以回应,王艳林教授主编的《质检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就是回应这一时代新命题的典型代表。该书显示出与传统法学教材迥异的特点,从质检法名称的确立,到质检法内容的界定,再到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寻觅,无不包含着可贵的原创因素。不仅如此,这种原创性的劳动还坚持了科学的方法,具有开阔的视野,故不失为一部传授知识、技能与思想的优秀教材。如果说中国法学特别是法学教材建设还在探求新的发展,那么《质检法教程》便是其中一个好的尝试和探索。
一、创立质检法学科体系:从概念、性质到逻辑与内容
所谓创立即为首次、第一次确立,《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写道:这需要做一些最基础的工作。⑴为此,作者首先在《质检法教程》的总论部分完成了创立质检法学科最基础性的工作,其中包括提出质检法的概念、界定质检法的性质、划定质检法的内容并厘清其内在逻辑。
(一)提出概念,界定性质
概念乃是人们认识事物内涵最基本的工具,也是人们表达事物内涵最基本的方式。《质检法教程》创立质检法学科的首要工作是提出了“质检法”的概念。作者将质检法定义为调整质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质检法律法规集群的形式出现与并存。当然,这一界定亦须对质检关系作出解释,否则,这一表述并不能表达出其内在含义。为此,《质检法教程》将质检关系界定为质检活动中产生的融技术、经济和国际因素为一体的新型社会关系。质检关系因其独特性而为质检法所调整,从而使质检法成为了现代各国法律关系中新型的法律关系。⑵由于概念的表达本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工作,故而作者还对质检关系在质检活动中的表现类型作了不同层面的划分。主要包括:在质检活动中因标准、计量、检疫等基本工具的组合使用而产生的标准关系、计量关系以及检疫关系;因依赖于风险分析一标准化一技术法规等综合手段而产生的风险分析关系、技术法规运用关系以及通报、异议、救济关系;因监管者监督手段与措施的使用而产生的事前监督关系、事中监督关系以及事后监督关系;因经营者的市场活动违背技术法规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以及惩罚性赔偿关系等四类质检关系。⑶至此,作者将一个较为完整的“质检法”体系和盘托出。
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范畴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代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各门具体科学都有各自的范畴体系。作者在界定质检法概念的基础上进而探讨了质检法的基础范畴,认为“产品”是质检法的基础范畴。《质检法教程》对作为质检法基础范畴的产品的界定是令人耳目一新的,认为质检法中的产品包括“上帝的制品”、“人的制品”和“撒旦的制品”三层意思,其中“人的制品”乃是指现行法中的产品;“上帝的制品”则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动物与动物制品,植物与植物果实,生物及土壤;“撒旦的制品”是传染性疾病、病毒和杂草、害虫等一切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及固有生物圈构成安全危害或环境破坏的生命体。作者在总结域外立法关于产品认识的基础上得出两点判断:其一,以美国为代表,对产品的内涵与外延持扩展和放任态度。其二,以《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为代表,对产品的内涵与外延持限制态度。作者认为,在质检法中,即使美国立法中外延扩展式的产品概念也是完全不够的。于是提出了“上帝的制品”和“撒旦的制品”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并总结认为,现代社会凡需要进行产品质量规制的对象和为安全需要进行管制的对象,不论是天然的还是加工的,不论是独立的还是附属的,不论是固化的还是漂移的,不论是物质的还是元素的,均是质检法上产品所包括的,其目标在于为标准、计量、检疫工具的使用提供统一的作用对象。⑷作者把产品作为质检法的基础范畴,并对其内涵做出如此的界定,这就为整个质检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性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部联系,表现为与其他事物不同的特征。对于质检法的性质问题,此前学者们多持不同见解,作者对此进行了归纳和评述。有学者认为质检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作者在《质检法教程》中指出,质检法尚不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尤其是其社会基础。有学者认为质检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交叉,作者在《质检法教程》中指出此观点仅仅表达出一种现象,并没有触及其本质。最后,作者认为:到目前为止,质检法还仅仅是各国政府在国际社会协调合作下监管市场的法律形式,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的范畴。⑸这显然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二)划定内容,厘清逻辑
内容是事物内在因素的总和。作者在界定质检法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给质检法的内容也划定了边界。《质检法教程》指出质检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质检法总则。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质检活动的原则,技术法规的结构及与标准的关系,质检活动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检疫、安全等基本用语,质检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质检法各组成部分通融的内容。二是技术监督法。这一部分包括质量法、标准化法与合格评定法、计量法等。对于技术监督法,我国现已分别颁布有单行法或法规。三是检验检疫法。这一部分包括进出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境商品检疫法。四是特种产品安全法。这一部分包括针对食品、药品、烟草、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而颁布的专项特别管制法律。⑹尽管作者在《质检法教程》导论部分对质检法的内容做了界定,然而,通读全书后发现书中对质检法律制度的介绍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质检法综合制度。包括质量监督法律制度、计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认证认可法律制度、动植物与卫生检疫制度以及商品检验制度;二是质检法调节手段。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律制度、产品质量信息标识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三是质检法的特别管制。包括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特种产品及设备安全法律制度以及违反质检法的民事责任与适用等。指导理论和理论指导在此似有脱节。其实在逻辑结构和研究对象等方面作者还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例如:可以通过采用WTO(世界贸易组织)通用且更具广泛意义的“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⑺来介绍囊括认证认可在内的诸多贸易措施,以处理好认证认可法律制度与标准化法律制度之关系。再如,质检法的研究对象宜把以安全管制为基础的特种产品扩展至儿童用具、化妆品、汽车、转基因食品以及计算机杀毒软件、矿山安全等在现代社会极具重要意义的产品上。
二、科学的方法,开阔的视野
科学的研究方法无疑是一门学科得以发展的基础,而开阔的视野则为一门学科的发展规划了蓝图。《质检法教程》在创立质检法学科体系的过程中坚持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并具有开阔的视野。
(一)科学的研究方法
方法本意是衡量器物形状的办法、技术。科学研究离不开科学的方法,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与任务、理论、思维方式和实践是联系在一起的。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提出要以方法论体系武装科学,⑻可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作者在完成概念和性质的界定,逻辑思路的寻觅以及其内容划定等质检法学科创立的诸多任务时,既不拘泥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传统方法;又能以问题为中心,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寻求理论上的突破。
质检法为法之范畴,质检法学为法学之范畴。因此,质检法的研究要在法学的基本框架内进行。无论是将质检法定义为调整质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还是将质检法定性为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的范畴,这些基本定性之认识及其体现的思维模式均是在法学框架内提出的。当然,仅仅如此,质检法学科还难以被创立。对属于质检法范畴诸多具体问题的认识和定量分析才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与管理学科联系紧密的质量、标准与计量问题,与贸易学科联系紧密的检验检疫、技术壁垒问题,还是与现代技术联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定量分析势必需要与其相应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可以说,《质检法教程》恰当地做到了这一点,即在综合运用管理学科、贸易学科以及现代技术中的诸多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质检法进行了定性认识。其实,这背后所凝聚的是《质检法教程》编写人员的团体智慧。《质检法教程》的作者既有纯法科出身的学者,如西北政法大学的王兴运教授、同济大学的孙效敏教授,也有纯工科出身的学者,如中国计量学院的洪生伟教授、张云副教授、季任天副教授,尤其是季任天副教授本科修理学,硕士修高分子化学,现读法学博士;更有南开大学的申进忠副教授、北京物资学院的尚珂教授等融经济学、法学和工学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的加盟。可以说,没有《质检法教程》编写人员兼顾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多学科背景,就难以把涉及管理学、贸易学、现代技术学等诸多学科的质量、标准、计量、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等问题纳入法学学科的视野内进行探讨,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定性的理论体系。因此,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对于创立质检法的学科体系功不可没。
(二)扬弃传统,视野国际,前瞻未来
哲人言,之所以比别人看得更远,是因为他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质检法教程》中质检法概念的提出、内容的界定等原创性劳动也不是“横空出世”的,前人对于质检法相关问题的初步探索无疑为作者这种创新提供了有益的素材。一方面,该书总结并反思已有成果,对已有资料进行了梳理和辨别。关于质检法问题国内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此前已经进行了各个侧面与层面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优秀成果。例如:该书在提出“质检法”概念之前对学术界和实践中对质量、计量、标准、检疫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命名与称呼进行了梳理。这包括纪正昆先生提出的产品质量法规或质量法的概念;娄成武先生与洪生伟先生先后提出的技术监督法规概念;季任天先生提出的质量技术监督法的概念和王艳林先生提出的产品法概念。可以发现,《质检法教程》中对“质检法”概念的提出、质检法内容的确立以及性质的界定等各方面均有继承这些已有成果合理因素的印迹。另一方面,该书认识到目前这种分散、孤立的研究已经和实践的需求形成了较大差距。于是,针对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该书坚持了扬弃的原则。其实,有作者在其早期的著述中也曾经指出,面对法制实践的巨大进步,中国法学现有的理论分析早已无法涵括现实的张力,捉襟见肘的窘境提醒我们,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急切地呼唤理论界为日益显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活动的法制实践提供新的理论分析与解释框架,以引导法制实践的发展。⑼于是,该书在产品法的基础上,借鉴质量法的含义,提出了质检法的概念。
作者把质检法归入市场监管法范畴时指出,在中国作为WTO成员方有效融入全球经济市场化进程的背景下,质检法既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过程中政府保障公民及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途径,也是各成员方政府建立与实施WTO/TBT措施和WTO/SPS措施及其通报、评议和关注的制度承载。可见,质检法是国际性的。其实,质检法获得国际性的原由有二,一是质检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如在风险分析—标准化—技术法规活动中,因承担WTO成员方国际义务、享受权利而产生的通报、异议、救济关系;二是各国质检法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同质性,这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可以相互借鉴而在诸多方面趋向统一。质检法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性要求质检法研究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就此而言,作者不仅指明了质检法的国际性,而且在书中也始终贯彻着坚持国际视野这一原则。既然质检法具有强烈的国际性,那么单独介绍包括WTO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国际食品法典等国际层面的质检法问题也就显得尤为必要。《质检法教程》宜在这一问题上继续做有益的探索,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OIML(国际法定度量衡组织)等纳入质检法关注的视野。
理论不仅仅是理论,理论还是实践的先导。《质检法教程》不仅完成了提出质检法概念,界定质检法性质并划定质检法内容等理论创新任务,更具有实践意义的是,作者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前瞻了我国质检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并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作者指出各国都在努力探索质检监管的最佳模式,并认为就我国质检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而言,重要的是方向选择。反对以国外政府机构中并无对应的质检机关而否认我国质检总局存在的合理性,进而解散质检总局,分散政府质检职能的观点。作者建议在我国政府进行大部委制改革时,宜以保留、改革、完善质检总局为选择。宏观措施是合理界定政府质检职责的边界,故应实现企业自律与监管者监管相结合。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检验检疫法》,取代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三检分别立法;制定《技术监督法》,取代计量、标准、质量之分别立法;制定《质检法通则》,将质检活动建立在统一的法制基础上;制定《中国质量发展战略》(2010—2025)等。⑽这些前瞻未来的观点和建议体现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对实践问题的深刻把握。
三、忠于教材职能:传授知识、技能与思想
教材是由三个基本要素即信息、符号、媒介所构成,并用于向读者传授知识、技能和思想的材料。因此,教材的重要任务有二:一是传授知识与技能,二是传授思想。《质检法教程》胜任了作为一部优秀教材所应承担的上述任务。
在传授知识与技能方面,《质检法教程》完成了创立质检法学科体系的任务,也即传达给了读者质检法是什么、质检法为什么以及质检法怎么样三个最基本问题的答案。这是质检法理论最基本的知识。在解答这些基本问题的过程中,作者既纵向考察了质检法相关问题的历史演化,又横向比较了域外质检立法与执法的情况。这就为作者在创立质检法学科体系过程中提出的诸多论点提供了翔实的论据,更为读者学习、理解和接受这一创新性的理论成果提供了便利。在传授思想方面,《质检法教程》以问题为中心,同时又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其要求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社会现实问题。《质检法教程》所表达出来的就是突破传统法学研究视野,关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的法律现象。正如作者所言:质检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已经形成并以经济法律法规亚群体的形式呈现与表达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盐业专营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等法律现象。但是,《质检法教程》并没有因此走向实用主义的道路,更重要的是作者在关注实践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创新,试图并初步成功地创立了质检法学基础理论,并以此作为整个质检法律实践的理论指导。可见,《质检法教程》以其丰富的内容向读者介绍了质检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向读者传达了其中所隐含的关注现实和创新理论的思想。
可以说,《质检法教程》成功地创立了质检法学科体系,实现了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突破,并不失为一部优秀的教材。但是,勿庸质疑,任何创新都是一个过程,特别是法学理论的创新更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质检法教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与疏漏,某些观点和建议亦有待学界进一步探索和争鸣。我们盼望作者在完善质检法理论的漫漫征途上继续做有益的探索,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作者介绍】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现代汉语大词典》(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
⑵参见王艳林主编:《质检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贡。
⑶参见前引⑵,王艳林主编书,第6—7页。
⑷参见前引⑵,王艳林主编书,第11页。
⑸参见前引⑵,王艳林主编书,第8页。
⑹参见前引⑵,王艳林主编书,第7—8页。
⑺WTO《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第3款将合格评定程序界定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证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参见葛志荣主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释义》,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⑻转引自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⑼参见王艳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学理新诠》,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⑽参见前引⑵,王艳林主编书,第46页。
文章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