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商业实践中,“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而法律视野下,司法却常对其中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持否定态度。股权回购约定属于组织性契约,司法秉持的单纯“契约法”分析思维忽视了其组织法上的深层逻辑特征,导致论证的缺失和结果的不当,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在审视股权回购条款效力时,司法应实现从“契约法”向“组织法”视角的递进,并塑造出相适应的实质利益衡平方法,认定其效力从“抽象笼统一概而论”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转变,以实现商事自由与法律管制的最大调和。
关键词:对赌协议 约定回购 合同效力 组织法
文章出处:《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