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今年6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著《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是他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法律困境和出路”(项目批准号12BFX088)的主要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在书中孙晋教授提出并证成了如下主要学术观点: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内容、主要战场和发展主线。历史、制度、观念和经济基础这几个关键因素,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开始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渐进式推进,渐进式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把改革成果用原则和规则固定下来,为改革保驾护航,也可以通过适当超前性、前瞻性规定引领改革向纵深发展,成为改革动力。
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分类推进改革。公益类国企通过改革“回归初心”,即回归公共职能,弥补市场不能,最大化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优越性;竞争性国企改革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和市场化改革方向,真正完成国企与市场经济的高度匹配和最终融合,真正实现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资源优化配置。这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路径。
竞争中立在新时代的意义非同寻常。竞争中立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遵循和行权原则,要求政府面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平等对待各类竞争者,是“市场决定论”和“更好政府论”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依循竞争中立原则,可以优化政府涉及国有企业及其改革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举措;更可以在竞争中立原则指导下,修订完善涉及国有企业及其改革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解国企改革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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