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大会开幕式
2007年11月29日上午8点半,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准时在厦门大学克立楼三楼报告厅隆重开幕。大会开幕式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主持。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的领导有:中国经济法学会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吴志攀教授,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教授,厦门市委常委、海沧区委书记钟兴国同志。同时出席开幕式的嘉宾还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珍钮院长,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林永星检察长,老前辈、郑州大学法学院肖乾刚教授,老前辈、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士元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侯利标同志,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安徽大学副校长王源扩教授,甘肃政法学院院长王肃元教授等。此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代表200多人参加了开幕式,福建日报、厦门日报、海峡都市报、厦门晚报及海峡导报等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了报道。
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教授致开幕辞:
尊敬的吴志攀会长,尊敬的厦门市常委钟兴国同志,各位代表、老师、同学们,上午好。刚刚守文秘书长说我要致开幕辞,我本以为是让我致欢迎辞。今天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厦门大学对各位领导、嘉宾、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清楚地记得6年前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也在厦大开过年会,上一次年会时间非常巧,那一天正好是我国被宣告正式接纳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日子。经过努力,我们终于成为国际经济大家庭中的正式一员,与会代表们都感到非常高兴,同时也非常忧虑,担心中国做好了准备没有?会不会给国家带来损害?因为这对我们国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6年过去了,我们做了很好的回答。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不仅没有给我们国家带来损害,而且我们还利用这个良好的机会,给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更好的贡献。我想这是多方面努力和奋斗的结果,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我们的经济法学界、经济法学家、经济法学工作者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卓越成就。我们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制更加完善,经济规则更加符合国际大家庭的需要。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科应该也能够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我做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作为经济法学会的副会长,看到我们经济法学的蓬勃发展,感到由衷的高兴。
经济法学会作为中国经济法学界最权威的一个学术研究团体,我们的贡献和成果对我国的经济立法、司法有重大影响。这是我们这个团体所做的贡献,我由衷地希望与会代表能在这一次的理论研讨会中把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充分地贡献出来,从而进一步繁荣经济法学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
今天是厦门近来最冷的一天,希望各位代表注意作好保暖工作,同时把你们火热的热情带给我们,也希望各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做好大会各项工作。
最后,我再一次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厦门市委常委、海沧区委书记钟兴国同志讲话: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老师、同学们,欢迎各位来到厦门,参加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在此,我谨代表厦门市委、市政府,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参加会议的代表来到厦门表示热烈的欢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法制的保障。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我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无论是立法、执法或司法实践,都应该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地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执法、完善司法,建立文明、高效的社会法治环境。各位经济法学者的研究和贡献,对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的发展非常重要。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同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责任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繁荣时期,全面的理论探讨也将更加细致和深入。如何完善法治以促进经济建设的高速健康发展,是我们当前需要切实考虑的问题,我们要建立高效便民的法律制度,司法为民,整合资源,促进法律研究,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确实得以体现。厦门地处东南沿海,是经济特区之一,近年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扮演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特区的双重角色。今后,厦门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创新示范功能,健全特区的法治环境,优化特区的服务环境,发挥特区优势,完善政府管理体制,从而营造厦门经济发展的新优势,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的优惠转变到依靠自身的环境优势上来。
近年来,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厦门市委市政府紧紧地围绕着推进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全面贯彻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的法制工作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先后视察厦门,充分肯定了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巨大成就,给予干部群众以极大的鼓舞,全市上下形成了推动工作、推动建设、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形成了人和业兴的良好态势。社会在不断的前进,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在不断地受重视。交流合作是时代发展的要求,经济法学会将对经济法的建设起到更大作用,并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希望各位提出宝贵意见,预祝年会顺利召开。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作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代表、厦大的老师和同学们,早上好。经济法学会2002年成立以来,大家团结一致,稳步发展,注意学术交流,按照交流促进研究、学术促进学科的基本思路发展。我们特别注重以下几种形式:经济法网的建设,年会的建设,经济论文集的出版,前沿研讨会的召开等等。
下面我将代表学会对最近5年的工作进行回顾,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希望。
1.为推广我们的研究成果,建立网站,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我们经济法网2003年3月开通,储存有一万一千多篇文章,日均访问量四千次,总量四百万次。经济法网在全国是比较完善成熟的经济法网站,数据库完整,不仅有首发论文,还有大量的纸质论文的电子版,已经成为检索经济法论文的主要平台,促进了学者之间的交流和研究。并且,也为海外学者的访问提供相当的便利,随时可以查询数据库。学者之间不能经常开会,有了这个网站,每天都可以在上面交流,还有诸多国内外高校优秀的通讯员,使各个高校的联系更加紧密。由于它的存在,我们可以感受到我们研究会的存在,感受到我们研究意义的存在。
2.努力办好每年的年会,出版年刊论文集《经济法学家》
年会上,选择重要话题,由知名学者主题发言,按主次分组讨论,参加大会的代表都有机会发言。同时,对中青年学者的成长给予一定的关注,闭幕式上公布4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学者的优秀论文。每年年会都将学者的研究成果出版成书,《经济法学家》就是一本非常好的论文集。
从2003年开始对常务理事进行增补,很多新的成员要求加入这一学会,我们的组织正在进一步扩大,研究能力不断提高,视角不断拓展。
年会通过网络提交论文,使提交通道向半自动化和自动化转变,使经济法的研究和发展更加健全、更加便利。各种形式的活动使学者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通过网上直播年会,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一会议的进展情况,这一电子化的手段使经济法年会的影响不断扩大。届时年会的日均访问量可以达到八千次,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3.促进交流、研究,推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近年来,尤其是去年,采用各种形式使年会论文与最新成果传达频率更高,交流更加深入。在老一代学者的认真坚持及良好学风的影响下,中青年学者已经成长起来。今年的论文集我看过之后,发现很多问题都抓得很好,这些论文在年刊及其他刊物发表后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现在探讨的触角已涉及经济发展的多方面,比如反垄断法、房地产、合同、金融、汇率、企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最难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
我们自参与“十一五”规划以来,许多代表对其中的经济问题、立法问题,提出很好的建议,很多同仁参加了各种基金的研究项目,如参与财政法、转移支付法、预算法、税收基本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经济稳定增长法的制定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对上述立法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援,赢得了政府、学界、商业部门的赞誉。理论成果如此丰富,这些都是理事、学者、老师和同学们辛勤劳动的结果。每次的年会不仅仅是学术交流会,也是学术成果的交流会,学术思想的交流会以及友谊联谊会。这些成果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另外,很多学者代表参加了经济法学研究会,促进了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的成熟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此,我作为会长向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
另外,本次中青年论文的评选工作,由史际春副会长任评选主任,副主任是冯果和林秀芹老师,委员是岳彩申、刘普生、陈乃新、郑少华、肖江平、王莉萍,对未来工作按十七大报告中“又快又好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希望:
1.学术交流、研究要贯彻又好又快、好字当头的发展思想。现在数量已经达到,下一步要把握质量,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和影响力,最主要的是质量,体现在独立的研究、独立的见解及思想创新方面。
2.注意方法论。从书本、电脑、网络得到大量信息,但更根本的是实践、调研的方法,研究只能从腿中做出来。另外对待学术要特别认真,从实践中来,从调研中来。
3.要重视将学术研究更好地传播出去,要重视论文集、网站以及每次年会上发表的东西,学会给我们提供一个很大的交流平台。
最后感谢与会人员、朱校长、厦门大学法学院侯利标书记、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李刚老师及各位同学们为我们的年会提供的帮助。
主持人: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吴志攀会长的工作报告,他不仅对过去的工作做了总结,也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了展望,以及提出了未来应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例如经济法的研究如何又好又快,如何提高质量,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如何有一个更好的态度等。同时还要重视知识的转化和传播。以上几点,我们在接下来的两天中可以更好地讨论。
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
第二阶段 大会主题发言
时间:2007年11月29日,上午10:00——11:30。
地点:厦门大学克立楼三楼报告厅
主持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曾经是百废待兴,我们今天是一日千里,但是我们在学术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大成就的,希望年会每年都有一些经典议题,能够解决更多实际问题。
大会发言之一
题目:《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发言人 :王晓晔(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的发言将涉及反垄断法的目的、宗旨、内容、特色、意义和地位:
(1)《反垄断法》的意义。《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企业自由的大宪章,给予企业经济民主。民主其实就是一个机会,如果市场都是垄断的,私营企业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消费者的状况是难以想象的。在德国,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它决定国家配置资源的方式是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的通过对中国的意义非常重大,可以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另外,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这个法非常关注。2007年,我在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做了7次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的讲座,国际社会对反垄断法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
(2)我们的路还很遥远,《反垄断法》颁布以后,执法机关面临非常巨大的挑战。首先的挑战是我们立法目的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能提高我们市场的竞争强度,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竞争效率。我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保护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利益,而应该是保护普遍的利益、整体的利益。但我们现在的一些规定大都是保护国有大企业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第7条提出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但是,当国有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矛盾时怎么办?我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可能会和我们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发生冲突。国际上反垄断法最终还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的豁免规定,被审查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得到豁免,豁免大企业的情形就会出现,很可能与我们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这种规定将来如何执行,取决于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地位,是《反垄断法》能否有效执行的一个关键点。另外,《反垄断法》执行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竞争政策的执行也会受到影响。
(3)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要考虑到国情。根据当前规定,《反垄断法》由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执行。我认为执法机关应该直属国务院,应是部级机构。
此外还存在很多的挑战,我国的《反垄断法》只有57条,并且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以后执行必然有很多问题。我国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指南。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的地位怎么拔高都不过分。在《反垄断法》中,政府就是“裁判员”,不能做教练员也不能做运动员。我国反垄断法当前还不是“经济宪法”,我们希望这个法向经济宪法迈进。
大会发言之二
题目:《对我国廉租住房立法的建议》
发言人:符启林(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这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研究房地产方面的问题。《物权法》颁布以后,房地产的问题更加突出,房地产法的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希望更多的学者加入这项研究。十七大以后,住房保障问题提到了更高的高度。我国已经加入了两个人权公约,而住宅权是一项很基本的人权,是国家安定团结的基础。在我看来,如果住房问题不能解决,那么安定团结都将很难实现。以前住房都是国家统配的,现在实行住房市场配置,但是房地产市场的一级市场即土地市场是垄断的,是由国家垄断的。温家宝总理日前在新加坡考察住房制度,希望可以有所借鉴。我国的城市土地已基本卖光,要拿出70%的土地来建经济适用房是不现实的。目前,预计政府的“十一五”规划后经济适用房占房地产市场的15%。
香港、新加坡的住房问题,在30年左右的时间得以解决,有各自的方式:(1)新加坡的方式——住房公积金。我国已经实施了该方式。新加坡注重人权,提出“积者有其居”的原则,政府给民众提供的住房占房地产市场总量的82%(而我国才4%)。公积金应是劫富济贫的方式,但是在我国却是城乡二级分化。(2)香港——政府公屋。我国是两种方式: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屋,香港政府给民众提供的住房占房地产市场总量的51%,大陆地区只有4%。我国住房的总原则:低收入——廉租房;中低收入——经济适用房。我国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层次都非常低,很多都是建设部发的,还有的将权力下放到了地方,颁发的是地方规章。同时,解决住房保障重点是财政拨款,我国只有3个亿,杯水车薪。
关于廉租房问题,我提出有6个问题让大家思考:
1.中国的《住宅法》什么时候颁布?英国在1919年就已经制定了《住宅法》,而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层次都较低。而且,我国的住宅委员会属于建设部,层次太低。中国要解决住房问题,必须提高住宅委员会的地位。
2.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以什么目标为主?经济适用房为主,还是廉租屋为主?
3.城乡的二元结构怎么办?中国的户口问题对农民是一个歧视,现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流入城市的无户口的人员的住房问题。
4.准入问题。谁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
5.退出的问题。房屋租用了几年后如何退给政府?
6.法律责任的健全,特别是骗取政府福利的刑事责任方面,如何立法?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的生命力来源于社会实践。从理论上讲,房地产法也是经济法。法的部门划分不能绝对化和神圣化。
大会发言之三
题目:《论经济法的开发性与包容性》
发言人:冯果(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经过几年的发展,摆脱了经济法生存的基本问题,形成了一些基本的框架,并构建了基本的部门法和学科体系,但有这样一种倾向:我们想构建纯而又纯的经济法体系。
我个人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的生命力应该在于它的宽容性和开放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部门的划分本来就是人的主观划分的结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部门法的划分则是学者们为理论研究和法规编纂的需要而作出的纯理论上的划分。对经济法的不同现象作出不同的解读不是坏事。我的基本看法:基于人的不同阅历,可以对不同的经济现象作出不同定位、不同解读。经济法的生命力何在?我们需要思考。(2)规范意义上的经济法,都应该体现开放。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脱离其他部门学科在真空中生存是不太现实的。经济法的生命力是开放性,它有一个核心的体系: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问题是我们会不会把我们自身封闭起来?(3)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有一个宽阔的胸怀。做到:第一,对于不同的观点也应尊重、谅解和宽容;第二,欢迎别的学科的学者关注经济法的问题,从别人研究中吸取我们需要的营养;第三,用宏观的眼光看待不是经济法的问题。比如注册会计师责任中涉及到很多经济法的理论原则。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此我感同深受,经济法已经走出了悲情抗争的时期,今天的经济法已经初步站立起来,但是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封闭的排他的学科。
大会发言之四
题目:《从权力主导型转向民主互动型:中国宏观调控制度改革的取向》
发言人: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
对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改革,我有三个想法,第一,2005年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第二,2005年的一切宏观调控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应该改革;第三,改革的方向是什么?路子是什么?各界都应该关心。路径就是从政府主导型转向民主互动型转变。2005年以来我们的很多宏观调控效果不好,可以看出,我国仍然是权利主导型的宏观调控。国家垄断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仍是核心,市场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缺乏沟通。
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以下的特点:(1)过份强调国家的意志,忽视了市场的规律。原因仍然是权力主导型。(2)调控措施与目标背离。宏观调控效果不好时,国家就会进行更严厉的调控,这样的调控措施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3)调整措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分工的需求。汇率的影响可能会越来越弱。
民主互动的机制可以解决这一个问题。从国外宏观调控的经验来看,从美国金融市场的长期调控来看,宏观调控与市场的预期大体一致,可见互动是很必要的。
从基本方面上来说,从权力主导型到民主互动型,具体的路径有:第一,重新塑造宏观调控的理念,不应把宏观调控的效果看成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而应是市场主体共同建构的结果;第二,完善现有的宏观调控制度结构;第三,建立宏观调控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
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已经到头了,要真正建立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度。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很好。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让民众参与进来。
大会发言之五
题目:《信息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均衡》
发言人: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出发,首先要定义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它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和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正因为如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博弈关系。透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的很多模型,我提出我国目前最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信息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相当的多。金融的衍生工具会分散这一些风险。分隔各种风险,我们要学习西方根本性的东西。
新的巴塞尔协议中提出,银行也要进行信息的监管,强调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如何达到平衡。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托业和证券业如何平衡,各个行业的监管如何达到信息上的一体的监管?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资产证券化对法律的要求非常高。美国都发生了“次按风暴”,在我们如何探讨资产证券化是很大的课题,也是值得研究的。
大会发言之六
题目:《税收调控法等于税法吗?——从税法基本原则角度的考察》
发言人:李刚(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提出一个问题:是税收在起宏观调控作用还是税法在起宏观调控的作用?我的结论是,应该是税法在起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宏观调控法是不是税法?德国的早期建立了世界上最先进的一步税法典。依据该法典,税收只能以财政收入为唯一的目的,如果主要目的是调控经济,那么税法无效,是违宪的。
税法分为财政税法、经济税法(或称税收调控法)和社会税法三大类。因此,学界通常将税收调控法作为税法整体的一般性认识有误。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看,首先,税收调控法必须受税收法定主义这一首要原则的约束;其次,税收调控法不适用于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但却招致比例原则更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再次,在税收效率原则中,税收调控法在不符合税收行政效率原则的同时,却与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保持着内在的统一性。所以,税收调控法与财政税法有别,并非等于税法整体,而仅是税法的一部分。
点评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何一类法都有宏观和微观监督的作用,是不是宏观调控法,能否用来作为一种法的标准?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自由发言阶段
时间:2007年11月29日,上午11:30——12:00。
地点:厦门大学克立楼三楼报告厅
主持人:史际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何红锋(南开大学,教授)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去年三月份,三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计算机必须装正版软件,引发的后果是欧盟要求我国政府也发布文件,让中国手机厂家向欧盟就专利等方面的技术使用付费,因为有先例,所以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有重大问题。
2.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讲师)
宏观调控有三种手段:计划调控、金融调控和财税调控。只有能够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才算宏观调控,应把宏观调控限缩到更小的范围内。
3.陈云良(中南大学,教授)
刚才提到宏观调控的合法性问题,中央虽然采取许多宏观调控的措施,但效果还是不明显,房价还是下不来。我国处于转型时期,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采取西方许多措施,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等,但不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效果。我国不能完全使用经济手段,还应该采用行政手段。我国市场不成熟,不能完全采取间接和柔性的手段。行政上直接、刚性的手段还是需要的。
4.丁国民(福州大学,教授)
我国是搞市场经济,如何处理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的问题,具有模糊性,但仍有区分。限定政府调节经济的边界,有必要出台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仍具有可诉性,这就是救济渠道,可通过违宪审查来解决这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可诉性,它的价值就会受到质疑,它是赋予政府宏观调控的权限。违宪审查对宏观调控的救济问题,在我的论文有论述。
5.钟志勇(南昌航空大学、副教授)
我对房地产有一点点思考。房屋来源应该多元化,土地是垄断,房产也是垄断,由开发商垄断。对于合作建房,我国处理的方式过于简单化。小区搞物业管理也是错误的,政府应承担基本服务职责。
6.陈乃新(湘潭大学,教授):
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在根本上取决于能否对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增量利益。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是合作关系。保证增量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民主,其二是法治。用民主制度来保证这一种增量。宏观调控调什么和力度多大,需要法治。调控的结果是大家都得到好处,如果仅使某些主体得益,那么国家应给予补偿。
7.刘晓海(同济大学,教授)
政府内部问题阻碍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不能只关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还应关注政府的内部问题,应处理好内部关系才能有创造性的发展,方能让经济法发挥重大作用。另外,总论与分论也未能良好地结合。
8.王宗玉(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市场经济不能说一切靠市场,市场宏观不稳定,微观无效率和分配不公平。国外的研究不是一拿过来就能用的,我们要考虑到我们的国情,从现实出发来解决一些问题。
文章出处:中国经济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