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法-----林腾鹞教授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7-12-25 00:59:50         下一篇 上一篇

台湾东海大学法学院林腾鹞教授应邀于12月20日上午十点于我校经济法教研室进行了一场名为《二十一世纪经济法》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冯果教授主持。讲座的内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二十一世纪经济法发展的特点、发展的背景以及几点重要表现。讲座结束后林教授还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和大家共同探讨了关于经济法上的责任和救济程序等问题。

报告环节

一、二十一世纪经济法的发展特点

讲座一开始,冯老师首先对林教授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林教授在台湾地区、内地以及海外的诸多社会活动及任职经历。紧接着林教授介绍了他1973年留学德国的背景,当时台湾面临法学教育不分科带来的问题,财经法人才太少,法学教育只是旨在培养法官、 检察官,对当时社会经济面临的问题无法应对。回国后林教授在台湾行政院担任顾问时参与了台湾财经法制建设。1988年林教授访问美国,了解了美国经济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加强社会调控。由此引出本次报告的第一个主题:二十一世纪经济法与二十世纪经济法有何差别?

对于二十一世纪经济法相较于二十世纪最大的发展,林教授认为,如果说二十世纪经济法是只管人间生死的话,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法就是既管人间生死,也管天地宇宙。早期的经济法只在安全、卫生、市场规范、工商管理方面进行控制,而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产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有关。一战兼具兵力战和总体资源战的特点,开启了立体战的先河,没有了前方和后方的分别,使得敌对国家轻易能进行经济制裁。这个时候发挥经济动员作用的经济法令就十分重要,谁的动员能力强,谁就可以打赢战争,于是经济动员法令大量出现。和过去工商管理的性质不一样,经济法开始出现战争动员的功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败国经济受到重创,急切的需要开始重新建设和新的投资,马上恢复生产,于是对经济法治也有很多的思考,这时的经济法令主要表现为投资法令。因此,早期的经济法就由经济管制法转变为经济促进法。

然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后遗症,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德国1967年颁布了《经济稳定成长促进法》,规定了以凯恩斯主义为主导的经济调控工具,并喊出了以四角平衡为经济发展策略的口号,即以经济的适度成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外贸收支平衡为目标的经济发展。1980年又新加上两点,环境保护和所得的公平分配。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法更要考虑的两点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和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所要解决的是包括劳资纠纷和经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平衡以及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

二、二十一世纪经济法发展的背景

讲座的第二部分林教授介绍了二十一世纪经济法学发展的背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经济任务之庞杂化,经济法由警察国家对经济的管制转变为经济促进,进而对未来进行预测、掌控,而经济预测行政变为很重要的任务;第二,国家经济连带的密切化,奉行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本位的社会越来越受到社会连带主义的修正,在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连带关系也日益密切;第三,环境经济资源匮乏化;第四,人类经济未来的恐慌,这是各国竞相向外太空探索的原因,地球可能不能满足人类活动的空间,人类生存资源出现危机就要向宇宙延伸。因此经济法与人类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二十一世纪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表现

接下来的一部分,林教授介绍了二十一世纪经济法的几点主要表现。第一,经济立法的区域化、国际化。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越来越注重经济立法,其立法规范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其他国家的参照标准。另一方面,各国经济立法都在努力与国际接轨,在WTO框架下实现国际性的协调,政府采购法就是典型的在WTO框架下制定的,除此之外各国也十分重视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协调。第二,经济决策的民主化,过去制定经济决策多由政府机关说了算,而现在随着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密切,跨国企业增多,跨国企业在各国经济社会中的影响地位越来越重要,经济决策不能再闭门造车,而要征求多方面的意见,不能由政府官员包办。第三,经济行政的多元化,经济行政要强调协调、协商,完善各利益主体的参与模式,从单方面行政行为的做出变为多方面操控,甚至引入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耗费常常是非常庞大的,需要动用多方资源,形成政府规范主导、民间经济参与的局面,而不是由国家强制。第四,经济资讯的透明化,所有经济法都应当建立在经济统计的良好基础之上,经济统计的法制对于经济决策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决策行政也是将要研究的重要方面。但是对于政府如何规划经济决策,林教授认为既要规制,也要讲求经济,在政府掌握经济数据的过程中也不能造成企业运营的困难。第五,经济会计的国际化,经济会计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早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的是不同方面,英美法系较为注重财务会计,着重保护债权人投资的利益,并且会计事务主要由民间会计机构主导政府机关并不介入,而大陆法系则注重税务会计,是为了实现政府财政税收的控制,这种国际间的差异随着对经济事务各方面问题的认识逐渐有融合的倾向,达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综合。第六,经济制裁的雏形化,对经济事务的责任以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为体现制裁的目的,各国逐渐增加了刑事制裁的内容,例如对票据法中开据空头支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经济争议协商化,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过程设置了许多缓冲机制,更有利于争议事件的解决;第八,经济保障的社会化,经济法最终的目的是社会和谐,因此经济法是经济平衡之法,最早的目标是实现产业结构平衡,逐渐向结构平衡和经济社会总结构的平衡过度。林教授承认有些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但应当补充,经济法不仅是静态性的分配法,也是动态性的平衡法、和谐法,其目标是要实现贫富之间、强弱之间的平衡,达到社会的和谐。和谐的内容不但包括地域结构的和谐,所得结构、财富结构的和谐,更进一步来说是生活机会的公平分配,每个人都应享受国家提供的充分美好的生活供给和周全完善的生存照顾,这就要求实现医疗机会的公平、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公平。第九,经济发展的有序化,经济资源的匮乏要求经济调控的重要方向指向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外太空能源的使用,实现有序的经济发展格局。

 

提问环节

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是提问环节,第一位同学问到关于中央银行对宏观调控失败时的责任问题,林教授回答到,过去台湾地区和内地一样进行外汇管制,也出现了和内地一样的问题,逐步消除外汇管制之后才解决,比较政府失败时的政治责任,有权利负担的问题,在国外政党国家的情况是政府下台,承担政权责任,或者行政官员称承担内部行政责任,更严重的是政党下台。因此这不是法律责任所能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政治责任。第二个同学问到经济法的救济手段,林教授讲到,在WTO框架下,司法救济手段呈现多元化格局,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非讼”争议解决机制在经济纠纷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将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冯老师也认为,我们应当多关注替代性争议解决措施在经济案件中的功能。林教授表示,经济发展的人道化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的。行政命令对民众并没有很大影响,反而在民间,知识的力量对行政力量产生牵制,就构成了民间对政府的压力,再加上行政内部控制机制的发展,才是经济人道化发展的成熟条件。最后有同学问到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经济法”这一论断的看法,林教授表示不同意这一观点,以美国为例,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在美国经济管制仍然存在,相关法令也有很多,这说明经济法在全世界都有,没有完全的经济自由。

讲座在一个半小时后结束,冯老师代表法学院给林教授赠送了礼物并再次感谢他的到来,林教授也希望将来在企业中的研究项目进行完后能再次来武大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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