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离9点的预定开庭时间还有20分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8号法庭的旁听席已座无虚席。吸引众人眼球的不仅是即将开庭的案件:轮胎业巨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集团)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米其林)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更引人关注的是,天津高院为此案组成的“豪华”审判阵容:副院长孙佑海亲任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高爱民任合议庭成员。
一审认定天津米其林侵权
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内胎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产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商标、“MICHELIN”商标有上百年历史。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米其林”中文商标。
而天津米其林于2004年11月16日经天津市工商局东丽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电源装置等加工制造、批发零售。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发现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该电动自行车的宣传彩页显示,在电动自行车的下端标有“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及电话与天津米其林公司注册网站上标示的地址电话相同。
米其林集团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天津米其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之诉,天津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米其林标示及企业字号,并赔偿米其林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
天津米其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
天津米其林:含义为“我麒麟”
天津米其林代理人在二审开庭中的上诉理由陈述中表示:“米其林”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天津米其林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三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依据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
法庭调查中,天津米其林一方反复声称其企业命名时并不了解有“米其林”这一品牌。当审判长要求天津米其林对其将“米其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其代理人称:“其林”与汉语中“麒麟”读音相同,“米”则与英语“我”的宾格“ME”读音相同,企业起名“米其林”意即“我麒麟”的吉祥含义。
听到这位代理人的解释,旁听席中传出一阵微微的笑声。审判长继续问道,我翻阅一审案卷时发现,当时你们对“米其林”的解释是,“米其”意指“米老鼠”,“米其林”就是指米老鼠在树林中的意思,为什么对此会有不同的解释?天津米其林代理人回答,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坐在旁听席上,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并不了解企业情况,才有了这种误会。这时,旁听席中又传出几声抑制不住的笑声。
米其林集团:显系“傍名牌”
对于天津米其林的解释,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米其林”三个特定汉字组合在汉语中没有任何含义,只是对“MICHELIN”的直接音译。作为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天津米其林,也不可能不知道作为国际轮胎业巨头的“米其林”。
这位代理人指出,天津米其林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米其林”字样的明显标识,而且企业名称也使用“米其林”,显系“傍名牌”行为。虽然天津米其林声称其目前使用的注册商标并非“米其林”,但其车筐前部有“米其林”字样,而且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世界驰名米其林电动自行车”等用语,实际上起到了区别产品出处,即商标的作用。这种做法,系将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与知名企业捆绑,势必误导公众,并对被绑定企业的名誉造成侵害。
因此,这位代理人坚持认为,天津米其林的行为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商标专有权,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了伤害和影响,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停止使用并作出赔偿。
“停止使用”还是“规范使用”
“如果认定天津米其林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审判长确定的另一争议焦点。庭审中,双方为此反复“交锋”。
天津米其林一方认为,即使其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其停止使用含“米其林”三字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因天津米其林生产的电动车与米其林集团生产的轮胎属于不同的生产领域,双方的服务公众也是完全不同的,只要对其企业名称做到“规范使用”,就不会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侵害。
对此,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所诉即为天津米其林全称侵权,其无法在企业名称中含“米其林”三字的情况下做到“规范使用”,所以只能判令其停止使用米其林字样作为企业名称。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愿意做进一步的沟通。法庭还将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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