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细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综合性、客观性和发展性原则。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细则规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同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数,依据指标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此外,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细则同时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评分标准、分数计算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文章出处: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