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报告厅隆重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领导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吉林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PE界、PE行业协会与法律实务界等相关方面的180余名嘉宾代表出席了论坛,并围绕PE立法、监管与司法救济体系的建立健全展开了深入讨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冯果教授应邀出席,并担任研讨会第三单元的评议人,就《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全局观、市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关系、PE监管的特殊性、证券的范围边界等问题发表了独到见解。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大力发展PE事业有助于鼓励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拓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孵化优质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会学者主张,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当更名为《投资基金法》,以扩大《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并对PE作出专章规定。建议PE专章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信托义务,严惩管理合伙人从目标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失信败德行为,加大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厘清投资人知情权与管理权间的界限,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明确PE的税收优惠。 广大与会者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对合法正当、公平合理、作为商事习惯的“对赌”协议应采取理性、宽容、包容的态度,仅在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时才能例外确认其无效,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率先出台有关PE“对赌”条款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PE领域的裁判行为。 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日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经济观察报、第一财经日报、证券市场周刊、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投资者报、凤凰网、和讯网等30余家主流媒体代表出席,并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深入的采访报道。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