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志教授率团出席第十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3-07-27 00:08:45         下一篇 上一篇

第十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在武汉隆重召开

2013年7月20日至21日,第十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在武汉中天世纪大酒店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的经济法学者参与了此次会议。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宁立志教授及李安安博士、于连超博士、博士生袁康、硕士生董维等参加了此次会议。
7月20日上午举行了大会开幕式,由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刘大洪教授主持,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及湖北省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胡兴儒分别致辞。开幕式后进入了主题发言阶段,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吕忠梅教授等先后围绕本次研讨会主题“经济法主体范畴研究”作大会发言,对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私法与社会法主体、社会救助主体等问题发表了观点独到的分析。在随后的议程中,大会分别进行了经济法主体基础理论研究、经济法主体与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主体与市场规制法三大专题讨论,与会代表就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其中不乏激烈的学术交锋,碰撞出思想火花,会议学术气氛浓厚,并进一步深化了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认识。
我所宁立志教授作为经济法主体与宏观调控法专题讨论阶段的发言人,以“从经济法视角看社会团体的法主体地位”为题作了大会发言。指出在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国家不再是公共权力的唯一行使者,社会多元化导致了权力多元化,而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团体凭借其自身特有的性质和宗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它以保障和扩大社会利益为主要诉求,积极参与到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成为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加强社会团结、增进民主自律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以经济法视角来研究社会团体的法主体地位,对相关权力配置进行审视,并对社会团体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可以为我国社会团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进而把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梦想向前推进。在随后的专题讨论中,我院李安安博士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永强老师的“网络平台:市场规制主体新成员——以淘宝网电商平台为例的阐述”发言进行了细致、贴合理论前沿的点评,提出网络平台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主体,而是市场规制受体,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在自由讨论阶段,我院于连超博士也认为将网络平台作为市场规制主体,赋予其“市场规制权”,开启所谓“平台化治理”的新市场规制时代容易出现弱化市场规制对象权利的问题,并以私有标准的制定和规制为例抒发了己见。
7月21日上午,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在会场举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教授作了大会总结,指出此次研讨会走在经济法学术前沿,紧紧围绕“经济法主体范畴研究”展开,与会代表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理论探讨,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进一步推向前进,为经济法学界注入了新鲜的学术活力。随后由下届承办单位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蒋悟真教授登台向与会代表发出相约明年的邀请。至此,此次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圆满闭幕。

                         (董维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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