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4-07-07 16:04:00         下一篇 上一篇

 

2014年7月5日上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税法专家、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应邀莅临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讲学,在法学院122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场题为“税法与民法之关系”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主持,第九届全国财税法暑期学校全体学员参加。陈清秀教授在演讲中围绕着税法对民法的尊重与调整这条主线,就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向我们娓娓道来。

陈清秀教授首先分别阐述了税法与民法的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法借用民法概念时进行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主要包括统一解释说、独立解释说、目的适合说等。陈教授认为税法应当尊重纳税人的民事交易与选择,同时又从税捐规避等方面讲述了税法对于私法关系的调整。陈教授进一步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当名义所有人与经济上所有人不同时,采取经济归属原则,而对于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只要满足课税要件仍应征税,但是在纳税人违法所得被没收时则应当退税。在税法对民法的类推适用方面,陈教授则从诚实信用原则、连带债务规定、消灭时效制度、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等方面展开说明,在有些情形下民法的原则属于法律的一般原则,税法可以直接适用;有些属于民法特有的原则,税法可以类推适用;而在另一些情形下,税法应该区别于民法作出独特的规定。在讲座的最后,陈教授向大家讲述了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欠税限制出境制度、税捐处罚及税务诉讼等与民法的关系。其中,对于限制出境公司负责人的认定,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应以实际执行业务负责人为准,但从效率的原则出发,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方法则是以公司登记负责人为准。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陈教授认为应该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做一个价值的判断与衡量,将登记负责人在法律上推定为负责人,但容许纳税人举证推翻。

图为陈清秀教授作“税法与民法之关系”讲座

另外,当晚六点半在法学院331经济法教研室,陈教授不辞劳苦,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学术盛宴,陈教授的这场讲座同时在“未来财税菁英计划”以及“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的网络课堂上同步进行,让许多无法亲临现场的老师与同学可以有机会感受陈教授的学术风范和人格魅力。陈教授从税收法定主义的意义、内容与作用三个方面做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向我们展示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深刻内涵。对于如何在中国大陆切实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等问题,陈教授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回答,与在线听众进行了深度的交流与互动。本场讲座对于中国大陆地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极具启发意义。

图为陈清秀教授作“税收法定主义”讲座

作为第九届全国财税法暑期学校的系列讲座之一,陈清秀教授的讲座生动而深刻,其善思的治学态度和平易近人的长者风范,给参与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陈清秀教授的讲授使大家对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税收法定主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本次讲座的开展,也进一步加深了海峡两岸财税法学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王倩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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