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荣教授、陈清秀教授前来讲学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4-10-25 00:04:00         下一篇 上一篇


1024日下午,应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的邀请,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黄茂荣教授,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来到我院,分别向法学院百余师生带来了他们长期以来对“核实课税原则之实践及其司法审查”和“税法上之正当程序”这两个命题的深入思考。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主持了两场讲座。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作为特邀嘉宾也出席了当天的学术活动,并与黄、陈两位教授进行了精彩互动。

 

 

“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能够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陈清秀教授认为,税法上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实质的正当程序与程序的正当程序。要求课税实体规定以及程序规定均应以法律规定,且其内容应当正当合理,符合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确保经济活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应尊重纳税人的人性尊严,给予其程序参与权利,避免突袭性决定。在处罚领域也应遵守无责任推定原则,在有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认定。因此,推计课税不宜再作为漏税罚有关所漏税额之计算基础,以免推计处罚。

黄茂荣教授的讲座以税捐法制建构的基础原则作为逻辑起点,深入剖析了核实课税原则与税捐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这三大税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原则之间冲突的协调。以此为基础,黄教授结合台湾地区税法中出现的诸如地上物拆迁补偿费计征、燕窝饮料的税法定性和薪资及利息所得的实现等实务问题,分别从税捐客体的有无、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净额计算、现金收付制与权责发生制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核实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并就核实课税原则的例外、简化规定与核实课税原则的冲突进行了讲述。理论扎实深厚而语言清新朴实,是黄茂荣教授本场讲座的最大特点,也是到场师生的切身体会。(撰稿:夏红梅 编辑:谢贵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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