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4-11-06 15:42:00         下一篇 上一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4年10月25日至26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隆重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数十所高校以及政府机关和实务部门的25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财税法总论研究”两大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现将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综述如下:

    一、  财税法基础理论

    对于财税法的定位,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财税法的本质是公共财产法,财税法具有组织收入、分配财产以及宏观调控三大功能,对财税法的功能要立体的审视。安徽大学华国庆教授指出仍需从公共财产的内涵界定与体系建构等方面,对公共财产法这一基本范畴进行深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彭礼堂教授提出一体化税法的概念,并主张对税收法与税用法进行一体研究。与此同时,河北经贸大学李大庆老师也认为应当将财政收入与支出关联起来,构建财税一体化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提出公共财产法还应对实物资产与货币资产的交叉进行关注。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指出公共财产法的提出能够蕴含民主法治的精神。

    就税制改革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朱为群教授认为税收治理要考察目的合理性,并就公共品筹资目的税、社会保障税以及特定目的调节税这三种类型展开具体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从创建和保障起点公平的法治理念出发,指出税法规则的创新与体系重构应当坚持少干预市场主体、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市场平台等方向。厦门大学李刚教授对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立法主导和行政主导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并就税制改革的标准和载体展开讨论。对于纵向税权配置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李升副教授指出应当适度下放税权,由此形成对分税制改革的“矫枉过正”。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指出,在构建财税分级制时应该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支出责任与事权相统一以及财权与财力相适应等原则。

    就财税法的理论范畴以及与宪法等相关学科的关系问题,大连海事大学王世涛教授从财政宪法的立场对税收中性、恶税与恶法、税收规避以及可税性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郑州大学苗连营教授指出宪法学与财税法学之间应进行深度融合与互动。中国政法大学梁文永教授论述了财税法的道德情操与政治逻辑,指出国家必须制定良治的税法,纳税是能够让公民产生道德情操感的路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刘映春教授分析了财税法原理与宪法原理的内在逻辑性,提出逐步过渡到财税入宪与依宪治国。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卓在公私权调和互动的哲学背景下,分析了共性范畴、固有范畴等财税法的范畴体系。

    二、  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

    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是三个相互联动的范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俞光远教授认为财税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重要内容,财税法治可以把政府的财税权力关进笼子。西南政法大学陈治副教授指出实现国家治理有赖于财政制度的构建,并通过财政立宪确定国家治理边界。山西财经大学白晓峰副教授基于山西综改试验区的实证分析论述了税收政策法律化及其实现方式。湖北省财政厅傅光明教授就财税法治建设的任务、法治思维、体系等内容展开具体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王婷婷老师认为税法理念应朝着税权谦抑的方向转变。

    预算法作为经济宪法,对国家治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张荣芳教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实际上由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除了信息公开以外并不具有实质意义。浙江工商学院豆星星教授就预算修正的实体界限和程序界限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海南大学罗晋京教授从近年的中央财政预算数据说起,认为财税法治建设应该以有效政府、理性政府、法治财税为目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吴礼宁副教授提出货币发行属于征税行为,应该将其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东南大学虞青松老师指出我国预算法仍存在职权错位、权属错位等法理缺失。黑龙江省人大预算工委李黎明主任指出智库建设对于人大行使监督权有促进意义,应该进一步完善。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提出要坚持“央行经理国库”,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接触财政资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黎江虹教授认为预算公开应该朝着参与式预算的方向努力。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仍在进行,有许多问题值得研讨。西北大学王鸿貌教授认为治理理论应当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方向,并从柔性管理方式等方面给出了具体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佳就《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展开分析,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与规范执法作为平衡的路径。

    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中南民族大学段晓红教授基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证分析,认为应当对转移支付的资金用途有所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徐阳光副教授认为在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时,应该在以收定支与量入为出之间取得平衡。

    三、  财税法的原则、制度与政策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和违宪审查问题,指出在类推适用与事实拟制等具体问题上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吉林财经大学张松教授认为应改变行政机关主导立法的局面,将重点放在全国人大,并通过限制解释权与行政裁量等方面提升税法的可操作性。广东财经大学朱孔武教授就“无代表无税”的观念展开反思,认为公民的宪法义务与代议制度在实定法中并无联系。兰州大学陈国文副教授简要梳理了英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背景,指出议会同意权在形式上保持完整但实质上遭到削弱。西北政法大学席晓娟副教授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建议。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博士生叶金育认为目前我国的税法拟制仍属于“政策之治”,应逐步向法律之治转变。

    税法遵循法律的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量能课税。中国政法大学翁武耀老师从间接税、受益标准等层面论证了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暨南大学李伯侨教授从国家与纳税人、纳税人之间以及税收优惠三方面对公平原则展开具体分析。中南大学刘继虎教授认为信托所得税制应该遵循流经原则,在经营实体的所有人环节课税。北京工商大学郝琳琳教授提出要将信托的灵活性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信托的功能。湘潭大学陈乃新教授提出要做到税收公平,就要按照等量的财产、用工或者资源环境利用来进行征税。

    税务行政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指出,税收稽征程序要符合公平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的要求并接受司法审查。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进一步提出,对于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收入和支出人民都可以监督,同时要完善预先核实、预约定价等事先措施。在具体制度上,台北商业大学黄士洲教授以税务检举奖金制度为视角就税法上证据排除理论与实务,同参会专家进行了探讨。台湾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高罗亘围绕着捐赠土地如何认定扣除税额展开,认为应就推计课税与租税规避进行区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就此,西南政法大学李玉虎副教授对税收优惠政策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效应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苏伟哲律师指出租税优惠的申请期间与公法请求权的实效期间有若干相通之处。厦门大学博士后王宗涛认为应当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财政分权等多个维度对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并从公共利益标准、比例原则等角度提出了优化建议。

    四、税法案例的法理与争鸣

    在实务专场,税法学者与实务专家围绕个案展开研讨。首先讨论的是陕西渭南法兰西水泥避税案:香港公司受让法兰西水泥在境内的股权,法兰西公司间接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责任,为了解除自己的担保风险,法兰西公司通过境内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债务偿还,双方分歧在于这笔债务偿还费用是否构成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主任林石猛认为,租税规避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北京鹏祖咨询公司总经理朱鹏祖提出反担保义务的解除不属于转让股权的所得。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史俊明提出了谁应当负有举证义务的疑问。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陈映川律师认为经济利益的认定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任超认为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吕俊山律师指出反担保责任的免除不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厦门大学廖益新教授认为反担保义务的解除从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应当构成一种“所得”。首都经贸大学周序中副教授则指出,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值得进一步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赵国庆副教授认为本案涉及货币计量的问题,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延迟到公允价值实现时再行征税。

第二个案例涉及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税法定性问题。张三向李四借100万投资于A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欠A公司100万,之后A公司将其对B的债权转让给李四,作为对价,李四将其对张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最终结果是李四成为B的债权人,A公司成为张三的债权人。根据2013年财税158号文的规定,股东向公司借款经过一年未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视同公司对股东的股息分配并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胡绍峰认为,在本案中张三所承受的“传来债务”有一定的偶然性,不一定符合158号文规定的条件。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运长郭宗铭认为如果张三借款的目的是将盈余拿出来做其他用途,则可以认定为股利分配而征税。中税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寇毅敏认为不应对158号文中的借款行为进行扩大解释。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冯果教授指出税务机关不能把主观臆断推及到商事交易行为中。中税咨询集团黄驰认为,跳出本案的范围,可以考虑财税法除了调节经济以外是否还有社会风气导向的作用。厦门大学廖益新教授提出实务中很多规范性文件不够规范,并应当加强我国的税务司法建设。中税咨询集团周文成认为我国税收立法比较滞后,以致规范性文件长期发挥作用。

 

    为期一天半的会议在开放、自由而又严谨、务实的讨论交流中顺利闭幕。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就财税法的基础理论、具体制度以及实务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讨,分享了各自的见解体会,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本次年会的学术研讨促进了财税法理论与实务的深度互动,对我国未来的财税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与实践素材。(撰稿人:聂淼、张东昌、刘畅)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