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讲坛第三期:郭锋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5-03-19 19:31:00         下一篇 上一篇

3月18日,应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邀请,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锋做客我院,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以“《证券法》修改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主题的精彩讲座。

讲座内容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证券法修改的理念和背景”。郭锋教授简明清晰地回顾了证券法的历次修改过程和修法动因,并结合我国当下金融环境的具体现状与国外监管制度的先进经验,指出证券法修改应当坚持鼓励金融创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放松管制、适度监管、私法自治等五个基本理念。

第二部分为“证券内涵的丰富与修正”。郭锋教授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过于狭窄,难以满足当下金融商品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果园投资合同、产权式酒店模式、具有投资性的理财产品等情况,证券法无法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针对这一问题,郭教授详细介绍了证券法学界中一种对证券概念的界定: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资而销售或发行,所筹资金用于投资或者经营,投资者以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以货币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作为对价取得相应权利,可以转让、变现或者赎回,其收益或交易价格与资产或股价指数等相联动的投资性金融商品。郭教授认为这个定义突出了证券的投资性、可转让性、联动性等三个特点,并建议同学们可以参考这个定义,对证券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思考。

第三部分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郭锋教授以在我国资本市场初期的法律实务经历为切入点,围绕某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发行监管体制的失效,指出“额度控制”是问题产生的根源。虽然现行证券法中采用了“核准”的表述,但这种所谓的“核准制”在实际操作容易发生变异,存在着制度性缺陷。现在所倡导的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公司的有关资料全面、准确的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注册,证券监管机构只对发行人公开信息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做实质性判断,如果形式审查后没有异议,申请就自动生效,发行人就可以发行证券。郭教授以此为基础,进而对当下社会中对注册制改革几个误读进行了澄清,并且指出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权力配置问题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讲座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副院长、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冯果教授主持。

 活动现场还举行了聘任仪式,由冯果教授向郭锋教授颁发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特邀专家聘书。(撰稿:阎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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