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下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顺利举办第八次小型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召集并主持,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生冯晓美以《经营者、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通约与隔阂》为题作了报告,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方向的在校全体硕士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
本次沙龙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主题报告阶段,主讲人冯晓美介绍了其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学界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现状,强调厘清经营者、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通约与隔阂以明确经济法、商法、民法的适用主体,更好地发挥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作用的重要性。接着主讲人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出发,分别将经营者与商人、经营者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了细致的分析与阐释。主讲人认为,商人是经济法语境下经营者的重要主体类型之一,但经营者与商人仍存在不能通约之处,经营者比商人的界定标准更为灵活,外延更广。而经营者与民事主体间的通约之处就在于民法是基本法,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很多规定都可以适用到经营者上,例如主体类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判断。但经营者又不能与民事主体等同,经营者的认定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基础,必须体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互动环节,参与者积极发言,现场气氛活跃。2013级经济法硕士戴秋燕首先提出文章在对经营者、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通约与隔阂进行剖析时没有涉及经济法与商法、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关系这一基本语境,因此文章缺少逻辑的起点。同时,对于经营者的“经营”与商人的“经营”内涵是否一致以及经营是否具有经济性提出了疑问。2014级经济法硕士邰丽莹对文章的研究价值与研究目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文章在将经营者、商人、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剖析清楚后,还应进一步思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后,2014级经济法硕士郭壬癸、邱慧心,2015级经济法硕士高祖瑞、方姮、吴雨虹、蒋力也相继发言,就文章逻辑架构、关键词阐释等方面提出了诸多中肯的意见。
互动环节结束后,宁立志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宁立志教授首先肯定了文章选题的研究价值,然后指出了文章存在的不足与待改进之处:1、对于经营者这一概念的源起应进一步深入挖掘。2、比较研究的方法有待强化。3、比较的角度应多样化。4、对于经营者、商人、民事主体间的通约与隔阂应作进一步延伸性思考,具体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层面上来。最后宁教授对下一次学术沙龙事宜进行安排,号召大家积极参与,加强学术交流。
(冯晓美供稿)
文章出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