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第23期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6-10-25 18:03:49         下一篇 上一篇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第23期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2016年10月20日晚,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第23期学术沙龙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如期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由2016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房海军主持,2015级博士生段丙华以债券违约风险处置的理念检讨与制度审思为主题进行学术报告。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冯果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荣芳教授,法学院李安安、南玉梅、叶金育、袁康等老师与会指导。全体在校经济法学博士生及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生参加了本次沙龙。本次报告以报告人报告、与谈人点评、参会人自由讨论和指导老师总结的方式进行。

主持人房海军逐一介绍了本次沙龙的主讲人以及与会老师。对老师们拨冗莅临表示衷心地感谢,并对各位前来参加学术沙龙的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图为房海军博士生主持沙龙)

段丙华以2014年10月“11超日债”、2015年4月“中科云网(ST湘鄂债)”、2015年4月国企债“11天威MTN2”等诸多债券违约事件为引,阐释了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集中爆发的背景,并指出当前违约处置中存在的政府隐性担保、市场化程度低、理念思路不明等问题。他认为,债券交易的商事本质是契约交易,债券契约既是合同之债,也基于涉众性具有金融投资属性;债券契约作为商事合同立足于一般民事合同又超越一般民事合同,规制债券违约应以契约规制为基础,以金融法规制为保障;债券契约关系体现出合同的开放性、不确定性和可谈判性,投资信赖关系构成债券契约的基础。关于债券违约处置制度的理念,他认为存在多头规范导致风险处置的特殊性有余而统一性不足、商事自治在债券契约制度上体现不足、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构造具有消极性、主体定位在实践上的失衡等问题,进而主张债券违约处置应以培育市场理性与市场信用为风险处置目标,以促进平等对话原则,以市场化的法治逻辑为规则建构的主线,根据违约风险的大小确立风险处置的层次性和统一性,同时要厘定不同债券违约处置方式的针对性和特殊性。段丙华最后总结认为,市场发展阶段的过渡性和违约事件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债券违约需要多体系的法律规制,制度内容上应包括以民商事规制为核心的单一违约处理以及以证券金融法规制为核心的涉众性风险处置,指导理念上应该尊重券种特殊性规制的同时以市场统一性建设为目标,具体进路上应以债券交易的商事本质为起点,以市场风险处置和公共利益维护为目标指向,通过彰显债券契约自治、重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以及必要的行政指导有效处置债券违约风险。

(图为段丙华博士生作汇报)

在点评环节,2015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王贵用“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来描述对文章的整体感受。他指出,第二部分的理念检视其实质为制度本身的检视,“理念”的用法不够恰当,将地方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没有作必要的区分,分层治理的周延性存在不足。

(图为王贵博士生评议)

2015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张成松在点评时认为,论文从规制基础到法制检讨,从整体上看起来很充实,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债券违约风险处置理念检讨上并未有相关的理念阐释,在理念定位上缺乏实质内容;论证方法上缺少实证视角等。他同时对分层治理合理性、软法机制的制度空间等问题发表了自身看法。

(图为张成松博士生评议)

南玉梅老师从文章的写作和内容上进行了点评,认为主题不够集中是文章的主要问题所在。她认为合同的本质是风险分配的载体,债券违约发生之后寻求破产保护不一定是最好的思路;行政指导是违约处置的一种机制,其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需要探讨;债券违约可能是偿付能力不足所致,但更多的时候是源于流动性不足。鉴于此,她认为论文对于债券违约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认知以及对具体制度措施的分析存在不足。

(图为南玉梅老师评议)

在自由发言环节,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袁康老师率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文章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即根据债券契约的本质,债券违约风险应该在契约的框架下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解决,同时考虑到债券市场有一定的公共性,也需要一些行政化的手段辅助。他指出,就文章内容而言,涉及的面过于宏大,找不到一定的逻辑标准;对于司法机关在债券违约中的作用,可以进行一定的探讨。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叶金育老师从论文写作上技巧入手,建议博士沙龙论文的选题要尽量小。他在肯定段丙华论文选题的同时,指出论文针对目前的立法理念应该进行审思还是应在新的理念下再去进行构建体现得尚不明显,债券违约的类型不同是否会对债券违约的处置程序有所影响也可以进一步探讨。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李安安老师认为,文章内容过于泛化,将契约等同于合同存在逻辑上的漏洞,分层治理过于理想化,忽略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如何配置这一核心命题,忽视了从行政化转向市场化过程中的制度变迁成本问题以及行政处置方式的阶段合理性。

2016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张弋曦认为,文章作出了很多的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以商事交易特征为特质,将债券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进行区分,运用商法的思维进行解读,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讨论,角度均值得学习。他指出,债券契约能否构成一种有名合同,可否认定为债券投资合同可以深入探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李玲玲博士后、2014级经济法学博士生刘闻、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胡小伟、2015级经济法学硕士生张梁等,也先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袁康老师点评)                  (叶金育老师点评)

 

        (李安安老师点评)         (张弋羲博士生点评)

 

       (胡小伟博士生点评)             (李玲玲博士后点评)

 

  (刘闻博士生点评)

在最后的总结中,张荣芳教授指出,文章结构和思路清晰,但选题过大,有限篇幅难以包罗全部内容,文章诸多亮点难以突出。她建议同学们写论文时,切忌贪大求全,应以管窥豹。冯果教授指出,中国的债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承担着财政功能而不是纯粹的投融资功能,因而政府的隐性担保一直存在,债券的本质是什么,其违约处置的思维如何,实践中是不明确的,在这个背景下对债券违约处置的理念进行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他认为,博士生沙龙是不同学科之间交流很好的平台,应当坚持并进一步完善,此次博士生沙龙展现出激烈的学术交锋,取得了预期效果,希望学生们多看书勤思考,保持一个良好的学习状态,从交流中感悟,从思辨中成长,从智慧的碰撞中共同进步!

(图为冯果教授总结点评)

(图为张荣芳教授总结点评)

至此,历时三个小时的博士生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卢宇  摄影: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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