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六期“半月谈”成功举办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7-01-03 09:13:02         下一篇 上一篇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六期“半月谈”成功举办

 

   《论语》有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与思是学术研究和进步的不二法门。2016年12月28日,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六期“半月谈”在法学院331教室成功举办。本期半月谈的主题是“我国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思路的流变与趋势——以证券市场上发生的6个典型案例为主线”,由武汉专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张弋羲作为主讲人,经济法14级硕士研究生张阳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讲师李安安老师和14级博士生汪文渊作为与谈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冯果教授、袁康等老师与会指导,经济法专业的众多博士生及硕士生到场参与学习。

主讲人张弋羲               主持人 张阳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标志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受理范围。张弋羲以投资者人数、关注度和案件审结时间两个标准摘取6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思路、审理方式创新等方面来探讨法院审判的基本立场的流变与趋势,以期能够对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引导与借鉴。他围绕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的“三日”、“因果关系”、“系统风险”、“机构投资者”展开,详细介绍了渤海股份案、大庆联谊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生态农业案、科龙电器案等具体情况与延伸思考,最后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如何平衡投资者与上市股东之间的利益,法官的自由裁量等问题提出了见解;对系统风险中损失如何扣除、怎样扣除、有无限制进行了讨论;对持有型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则从3种类型9种样态进行细化分析,以及机构投资者是否区别对待予以阐述。张弋羲同学的精彩讲解使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的了解。

评议人李安安         评议人 汪文渊

    在与谈人点评环节,李安安老师指出报告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选取的案件较为陈旧,只关注了10年之前的案例,未能选取近10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讨论;二是讲解内容偏向于技术性规则,缺乏理论升华与提炼,应该跳出技术性规则的束缚,进行一定的价值论断。为此他提出两点建议:其一,从整体主义的立场关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证券欺诈类案件审理的司法经验,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共性”;其二,注重新型证券欺诈纠纷的研究,如诱空型虚假陈述。另一位与谈人汪文渊博士对讲解内容进行了补充,他从美日等国的比较法视角、司法的执行情况、投资者权利实现的实证分析等三个方面对内容进行了拓展。与谈点评结束后,在自由讨论阶段,袁康老师对案例新旧、技术性规则与理论性规则等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见解,然后就“三日”的确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诉讼模式中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身看法。接着,经济法专业14级硕士阎维博、15级硕士张梁、16级硕士胡帅针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争议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疑惑之处,张弋羲博士针对性地作了解答与回应。

 

    最后,冯果教授对此次“半月谈”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三点:第一,探讨案例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要学会从案例涉及的问题中进行“主线型”的归纳,不仅要找“变”与“不变”,亦要探讨背后的原因,这样才能较好地分析出流变与趋势;第二,关于技术性规则与理论性规则,指出不能单纯地进行价值判断,要在法学理论的框架下解释技术性规则;第三,本次半月谈以案例形式进行,不失为一种尝试,案例中涉及的一些前沿性问题仍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冯果老师总结点评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学期最后一次“半月谈”圆满结束。让我们期待2017年的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半月谈”更加精彩!

(供稿人:胡帅  摄影:杨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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