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9期“半月谈”活动成功举办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29 08:18:20         下一篇 上一篇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众多新兴的经济模式,这些经济模式的发展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也遗留给法律和政府很多需要去填补的空白。2017526日晚,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9期“半月谈”在法学院331教研室成功举办。本期半月谈的主题是“共享经济的法律解释—以共享单车和互联网医疗为角度切入”,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经济法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刘明慧和敬雨航作为主讲人,经济法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吴双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袁康老师和2014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阳担任评议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兼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冯果教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李玲玲老师与会指导,经济法专业众多博士生及硕士生到场参与学习。

   刘明慧的报告题目是“互联网医疗的法律分析”,首先,她带大家回顾了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历史,指出了我国医疗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直接制度原因是“以药养医”政策累积的弊端以及医生的价值长期被低估。其次,她指出了互联网医疗的可行性并介绍了目前互联网医疗的三种业态:网络医院、互联网医院和移动医疗APP平台,主要分析了移动医疗APP平台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着她从医疗APP平台、医生、患者三方分别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移动医疗APP平台存在监管缺失,准入门槛模糊,市场混乱的问题,指出应借鉴FDA的经验,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服务标准;提出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打破公立医院对医生的限制,政府鼓励发展商业医疗纠纷保险,通过制定“软法”规范,引导互联网医疗良性发展。最后,她分析了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前景,提出了在新的经济模式下,政府和法律所应当扮演的角色,一方面,法律不能太滞后于经济,对于新的商业模式,运用软法引导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建立良性发展秩序。政府应扮演好引导者角色,鼓励医疗领域新模式的发展,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动力,解决医疗领域的现存问题。

 

   敬雨航的报告题目是“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以共享单车为例”,首先,她介绍了共享经济的内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其次,她提出了共享经济繁荣背后存在的几个问题:互联网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互联网下政府所面临的监管问题;共享经济对现有市场秩序的冲击问题;征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再次,她以共享单车为例来对共享公司的内部法律结构和外部法律结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共享单车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押金问题,用户的信息、人身安全问题以及共享单车公司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等等。最后,她指出共享经济作为市场和技术相融合的产物,不能完全基于传统经济的运行方式,必须把共享经济运行特点和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结合起来思考,从传统的单一监管向多元化参与的协同治理转变,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治理机制。

  在评议环节,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袁康老师认为两位主讲人的报告虽然比较全面的概括了互联网医疗和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但是文章泛化概括,主线不够清晰。此后,袁康老师谈了几点自己对共享经济的感想:第一,他认为互联网传统经济与互联网结合,本质在于利用互联网形式实现信息资源高效衔接,从而节省整个社会的总成本,以实现经济效率。法律在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处置的同时,也应该为共享经济提供一个宽松的监管范围。第二,针对互联网医疗,一方面他认为互联网医疗更多的仅仅是为患者提供咨询的服务,很难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其作用和功能可能被我们高估;另一方面,在医疗管制严格的背景下,药品消费不是通过互联网APP就能实现的,其涉及到整个医疗体制的改革。第三,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第三方账户来保证押金的专款专用,并且实行“破产隔离”,如果企业滥用押金进行投资,那么就是非法集资。这不仅涉及到金融法,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破产法。并且他提出了如果共享单车公司自己成为了垄断者后应该怎么办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竞争法方面进行考虑。

   14级法律硕士张阳首先指出在这次报告中,报告人并没有给共享经济做出明确定义,接着他对共享经济和泛共享经济做出了区分,指出了共享经济的特征:闲置资源、网络平台、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他指出促进共享经济注重对闲置资源的使用,依靠共享平台,重视权益分配,通过分析这三个要素,共享单词并不符合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共享单车实质上是B2C模式。最后他指出基于移动互联网无桩自行车分时租赁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应该抓共享平台,以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同时指出“泛”共享经济的特征是非闲置资源也可以共享,其资源供应方由个体变为企业。

    在自由讨论阶段,首先李安安老师表示他的本意是希望两位主讲人从金融法的角度来谈谈对共享经济的看法,但是两位主讲人的报告中存在着问题泛化的现象。首先,他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对经济剩余的再分配,而共享单车的兴起体现的是一种经济的增量而不是存量。其次,“信息”、“信用”、“信任”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发展共享经济还必须要进行信用重建,完善征信体系。最后,他指出,对待新生事物,我们一定要冷静观察,在对共享经济的研究中,一定要把握其背后的本质,不能将其曲解异化。 

    

    之后其他硕博士同学也积极发言。汪文渊博士指出了可能存在新形式的利用共享经济模式的非法集资问题,同时介绍了一种以售返本新的集资方式,指出其背后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张弋羲博士指出这次报告的主线问题不突出,缺乏现象背后的法学提炼,指出可以依据不同共享经济类型下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运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找出其本质,然后运用法学原理做出引导和规制,引导一个新的经济模式的良性发展。刑法学专业的王肃之博士觉得这次报告对他启发很大,他从刑法学的视角谈论了共享经济下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证交所工作的袁嘉硕士也光临了本次半月谈,报告结束后,他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分享了其对共享经济的看法,对于共享经济,首先要界定其相关主体的性质,分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究竟是租赁合同还是担保合同,还存在着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最后,他指出,对于一个新的经济模式,要注意合理分配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最后,冯果教授对此次“半月谈”进行了总结。首先,他指出半月谈重在“谈”报告可以作为一个引子,更多的还在于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这次关于共享经济的选题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作为法律人应时刻保持思维的活跃。他这次的半月谈对两位16级的同学来说也是一次锻炼,指出我们在平时学习中要多积极思考,更要培养分享自己观点的能力。

至此,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第9期“半月谈”圆满结束!

                                                  撰稿:刘明慧 敬雨航

                                                  摄影:杨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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