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晚上7点,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办的中国竞争法治名家讲坛第四讲,在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应孙晋教授邀请回到珞珈山,以《反垄断法基本原理与规则》为主题演讲,为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学术盛宴。在本次讲座正式开始前,许光耀教授早早来到报告厅,与在场的学生分享其在武大的生活、学习经历以及其学术研究历程。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主持,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钢庭长、周宜雄庭长,德恒律师事务所杨恒敏律师等嘉宾出席了本次讲座。
首先,孙晋教授对许光耀教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突出强调了许光耀教授在竞争法方向做出的杰出学术成果,其代表性作品为《欧共体竞争立法》、《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代表性译著为《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
接下来,许光耀教授的讲座正式开始。许教授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价格与产出反对应关系出发,着重介绍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行为。
第一,对垄断协议的分析。许光耀教授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中国《反垄断法》第13、14、15条出发,探讨了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的两个基本要素: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合法性的评价标准。他指出,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条文设置中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也对垄断协议中的“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协议、决议与协同行为三种形式结合欧美案例进行了区分和解读,提纲挈领地指出,所有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从而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提高价格的能力的协议,均构成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调整;同时,将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中规定的豁免条件与《欧盟运行条约》中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一些改进思路。他创新性地提出了在纵向垄断协议中认定“垄断协议”的四种情形以及在该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事由,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并结合2013年茅台五粮液案、2014年乳粉案件典型案例论证其观点。
第二,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分析。许光耀教授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和中国《反垄断法》第17、18、19条出发,探讨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分析的两个基本要素:支配地位的认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评价标准。在考察美国和欧盟法上“支配地位”概念的基础上,许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支配地位是让消费者别无选择的地位。辅之以该观点,他分析了使消费者别无选择的三个原因:没有充分的产出、消费者转向成本太高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无处转向。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他逐一对《反垄断法》第17、18、19条予以分析。他指出,要准确认定支配地位,必须做到熟悉法律条文,深究条文的基本原理。最后,许教授对“3Q大战”案进行了重点分析,他创新性地提出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需求-替代性分析,基于互联网双边市场的特殊性,更是要考察消费替代的程度,而非市场份额的大小,在此基础上应当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界定两个乃至三个相关市场,如杀毒软件市场、广告市场乃至平台市场,而非仅仅界定即时通讯市场。
随后在提问环节,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吴双同学提问到:反垄断法没有对“垄断”进行定义是否合适,我们应该如何对“垄断”进行定义?赵文华同学表达了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困惑,表示在学习反垄断法中是不是需要更多地关注其他专业、行业的知识?博士生钟瑛嫦提问到:对于豁免的适用,要进行正负效率的分析比较,那么如果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目标,对于正负效果的分析是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呢?许教授对以上问题均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冯果教授进行总结,他深情回忆了学生时代的岁月,高度赞赏了许光耀教授取得的成就,并对其学术研究的执着表示敬佩。他谈到,在专业学习中,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问题都要回归到问题的本质,要坚持法学的基本方法和路径。
晚上9点,中国竞争法治名家讲坛第四讲顺利结束。
撰稿人:闫晓梦;审核人:王贵、徐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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